[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王五、赵六系同村村民。2018年的一个晚上,张三酒后与王五因道路施工等问题引发争执,就挑衅王五要去“解决解决”。王五受到李四的怂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张三打了李四一个耳光,之后两人搬起长凳欲互殴。赵六为了劝架抱住张三,在拉扯过程中,张三腰部受伤,王五左手受伤。
张三受伤后,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十级残疾,到医院住院治疗19天,医疗费7168.7元,此外,因本次纠纷张三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四、王五、赵六赔偿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0119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先是与被告王五争吵,后又打被告李四耳光,还拿起长凳欲打被告李四,在被告赵六、王五对其进行阻止时,因原告张三反抗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原告张三对本次结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其对自身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被告王五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处事不冷静,与原告张三发生争吵,对其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李四未劝解反而帮腔怂恿,故意激怒原告张三,与其发生争执并造成冲突升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李四、王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此外,被告赵六系阻止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互殴,没有过错,对原告张三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经审理,确定原告张三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97878.7元。判决被告李四、王五按上述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张三损失共计19575.74元。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民法上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紧急救助行为。
本案中,被告赵六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其行为是为了阻止互殴行为,保护的是互殴双方的人身权益,在其实施劝架行为中,也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被告赵六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好心对互殴行为进行合理的劝阻,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有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故法院认定被告赵六对阻止原告张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无须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