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去某公司应聘时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并被聘任为中级独立审批人(享受部门正职待遇)。合同中,张三与公司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张三的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调整张三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之后,该公司按照《领导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解聘了张三的中级独立审批人职务,又聘任其为营业机构高级客户经理岗高级专员,同时对张三的工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张三认为,《领导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针对的是领导干部,对张三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具有约束力,该公司根据这项规定对他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违法行为,于是,张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因岗位调整而遭受的工资损失。
法院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该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张三的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调整张三的工作内容和地点。同时,张三在合同中承诺认真学习并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该公司根据张三的实际年龄情况,按照合同的约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张三的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围,具有正当性、合法性。遂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中,张三和公司已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合同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张三岗位进行调整的行为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范围,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
岗位的变更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较之于劳动者处于更强势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岗。但是,劳动者不得无理由拒绝企业调岗,用工自主权是企业自主经营的重要体现,企业因自主经营需要在合理的范围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权利也应得到法律保障。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汨罗融媒体联合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