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平台主播,2019年5月28日,王某通过直播间,购买了张某私下销售的一款手机。收货后发现手机系仿冒机,经沟通无果后,王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张某、直播平台诉至某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直播期间持续挂有“小黄车”,该行为可视为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宣传推广,有对外销售获利的主观意图,其具有经营者身份。王某在购买手机前观看张某直播已持续半年,对张某心存信赖,张某私下直播带货交易行为视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应认定为经营行为。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参与实际交易,不具有经营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带货行为外,亦参与商品或者服务提供、经营,成为商品或者服务买卖合同相对方,则具有经营者身份,需承担经营者责任。
王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明显与直播间宣称的性能不符,王某基于信任,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张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直播平台在直播规范中明确公示禁止进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投诉后及时对主播账号进行封停处理等,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且现无证据证明直播平台知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故不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退还王某购机款,并赔偿购机款三倍及王某维权合理开支。
[律师点评]
近几年,互联网由传统图文销售逐步变成直播销售,能更为直观地展示产品。直播的优势是,主播与客户间的黏性和信任度更高,客户下单更直接,劣势是门槛低,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销售者对销售产品了解不透彻、从业人员资质无法掌握、娱乐性主播涉黄赌毒、电商主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及时、主播配合商家演戏求销量、主播之间为求客户数相互比价格、价格越卖越低赚不到钱、卖假货骗人等。
[温馨提示]
本案是直播中常见的一种诈骗手法,仅互联网监管可能还不足以解决行业漏洞,建议出台对互联网行业有针对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