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216期)微信群骂人侵犯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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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李四公公曾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2021年2月5日,李四公公提出辞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张三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李四公公素质低等言语。李四因不满张三对其公公的评价,便在群里回复张三:“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微信群是为了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张三、李四在微信群里发表的言论应当与小区居民生活相关,文明用语,礼貌用语,从俩人在微信群里发表的内容看,李四针对张三发布带有侮辱性语言,降低了张三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张三的名誉,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李四赔偿张三精神损失费2000元。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吸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名誉权保护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包含名誉权的人格权单设一编,并将“名誉权和荣誉权”单设一章,还新增了对名誉的解释、将名誉权含义具体化,并明确了侵害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民事责任的相当性与替代性公布执行方式,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人格权及名誉权制度的高度重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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