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在某路开设了一间粮油食品店,附近居民平常会到该粮油店内打牌,张三收取5元/位的费用。某日,自身患有疾病的李四打电话邀王五去该粮油店打字牌,并与赵六、孙七四人组成一桌。打牌过程中,李四突然陷入昏迷状态,牌友王五、赵六和孙七赶紧采取急救措施,防止李四跌倒受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了相关费用。
后来,李四以其突发疾病与张三及牌友们天天叫打牌没有好好休息有关,存在过错,且王五、赵六和孙七没有及时发现李四健康出现异常,未及时终止打牌行为,也有过错,故将四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四人按份赔偿李四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四虽是在张三经营的粮油店打牌时发病,但张三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在李四身体出现异常时,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是符合一般公众社会认知的救助反应,具有合理性,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同时,基于自愿参加的休闲打字牌等娱乐性行为,系一般自发性的相互邀约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受伤或者死亡等情形,参与者不会也不可能预料该行为及他人具有危险性。李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该次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对其自身身体条件能否打牌是明知并负责的,同桌牌友王五、赵六和孙七并没有对打字牌行为是否对李四存在危险性具有审查性的义务,在打牌过程中也未与之存在争吵或具有侵权行为,且对身体出现异常的李四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李四要求四被告对其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四被告关于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反驳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驳回原告李四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作为自愿邀约组织的字牌或麻将消遣娱乐活动的参与者,要综合考虑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如遇有身体意外损害时,应根据事实和证据理性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要求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时,需具备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任何一个都缺一不可,否则可能导致侵权责任无法构成。
[温馨提示]
相约好友打打牌,是不少居民休闲放松的方式,打牌期间,身体突发异常,作为牌友,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而提供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也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均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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