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汨罗||(第247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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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2018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2019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四定期回娘家并长期居住,张三开始并未起疑,但到了2020年8月,张三在与李四父亲交谈中得知李四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时张三才知晓李四定期回娘家且回来后用卫生纸夹藏小药片服用这些行为,正是在通过服用药物和医院治疗的手段来控制病情复发,且李四一直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不让张三知情,为此,张三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李四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且婚后其病情亦未治愈。本案中,张三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张三与李四的婚姻。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李四婚前已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未如实告知,张三在了解其病情后依法请求撤销婚姻,符合法律规定。

[温馨提示]

虽然《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将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