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20万,男子“花钱”买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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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歪门邪道、旁门左道获得的钱财,不但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近日,汨罗法院对一起行贿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某向检察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岳阳市某管理所的原所长张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先后以岳阳市某某水电安装工程公司、岳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名义承接了该管理所的相关工程。为求得和感谢该管理所原所长张某某、副所长徐某、许某(均已判刑)对其工程承接、工程量的测量和结算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多次向以上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到案后,主动向检察办案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20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