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抓捕逃犯吴甲(化名),将其用手铐铐住,吴甲侄子吴某却拿出一把钢丝钳将手铐剪断,致使吴甲再次脱逃。近日,汨罗法院判决了一起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月23日晚,磊石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的网上追逃人员进行清查。当清查至桃林寺镇某村时,发现网上追逃人员吴甲在家。民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出示《在逃人员信息表》后,对吴甲实施抓捕。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吴甲妻子彭某某与当地一些群众通过推搡的方式与民警对峙、僵持,阻止民警将吴甲带离,并有人对民警实施殴打。
为防止吴甲逃跑,民警将手铐一端拷住吴甲,另一端拷住自己。其后,被告人吴某拿出一把钢丝钳将手铐剪断,致使吴甲再次脱逃。经法医鉴定:一民警全身多处皮肤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与他人一起以暴力方法实施阻碍,致使被控制的在逃人员再次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妨害和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