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朱某某与刘某某均系某公司职工,刘某某生前享有公司一套有限产权房,刘某某因公殉职后,其妻胡某某再婚搬出该套住房。
1998 年6月,经公司及朱某某、胡某某三方共同协商签订了《住房移交协议》,胡某某自愿将房屋交回公司,公司重新分配给朱某某,房屋价钱和装修费用胡某某和朱某 某达成协议,同年,公司依照房改政策,对有限产权房进行住房改革,公司通知朱某某补交了购房款,但收款收据上缴款人的名字仍是胡某某。1999年,公司向 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手续由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办理房产证的户主为胡某某,公司领证后将房证交给朱某某。胡某某将房屋交给朱某某居住,至今 已18年。后由于房价上升,胡某某想收回房屋,公司多次协调无果,朱某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和房屋确权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和胡某某履行了实物作价付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民事协议签订及履行均已完成,故该协议是有效的。公司在实施房改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朱 某某和胡某某均不知情,名字也是代签的,造成实际产权人与登记人不一致,责任不在朱某某,不能对抗该房屋属于朱某某的事实,故判决该套房屋所有权人为朱某 某。当年房屋行政登记房产部门不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章程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 驳回朱某某的起诉。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往,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分别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立案和审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和效率。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这类纠 纷可一并审理。汨罗法院行政庭大胆探索这类案件一并审理的路径,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提高了审判效率,充分体现了行政民事交叉纠纷合并审理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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