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被告人龙某某窜至汨罗市归义镇某社区,发现一楼房的楼梯间停有摩托车,经过多次的踩点观察,被告人龙某发现,楼梯间虽有监控,但楼梯大门基本不关。1月2日凌晨五点左右,被告人龙某某头戴鸭舌帽和围巾,再次窜至该处,在准备盗窃摩托车时,他发现被害人谢某的一辆红色爵克女式摩托车的前胎被大锁锁住,无法打开,被告人龙某某转身离开,不一会儿,他拿来一个摩托车轮胎和扳手、起子,将被锁摩托车的前胎换下,强行扭坏龙头锁,把该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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