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吴某、彭某同为汨罗桃林寺镇人。2015年3月,吴某向彭某购买了某品牌酒的地区代理权。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23000元,吴某便不再付款。多次催讨未果,彭某将其告上法庭。
汨罗法院在确认相关事实后,于2016年4月12日判决吴某偿还欠款23000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彭某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月25日,吴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月3日,汨罗法院执行法官在调查吴某财产时,发现吴某在多家银行开户,但很多账户余额为零,仅一个户头上有14000多元。正当执行法官查找其他线索时,8月5日,吴某竟主动打来电话,联系法院,并在确认账户信息后,5分钟内完成了全部欠款的支付。
原来,吴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限制消费。8月5日,不把“还钱”当回事儿的吴某,准备出行时,发现自己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购买机票,这才急了。
记者从汨罗法院了解到,据2015年7月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能购买机票,无法乘坐高铁;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在星级以上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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