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潘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在水利局新市自来水公司任职期间,在公司对外承接水利工程时,利用职务之便,两俩合伙,虚报承建工程的建设成本,先后对公司承建的6个项目伸出“黑手”,套取30余万元公款进行私分。
庭审持续5个小时,从法庭调查、自由辩论到最后陈述,参加旁听的干部不仅了解了涉案人员犯罪的全过程,更真切的感受其发自内心的忏悔,从中认识职务犯罪给社 会、家庭和个人带来的伤害。市水利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场庭审教育让人警醒,发人深思,廉政警钟必须常敲,防微杜渐,坚守廉政底线,确保干部队伍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