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是一名驾龄7年的挖掘司机。今年3月4日,正值两会期间,付某某受雇到新市镇新书村农田内一工地开挖机,进行基础清淤作业。开工不久,付某某就注意到工地现场有一根国防通信光缆标示水泥柱倒了。
他以为只要自己小心就不会有事,不料不过半个小时,就将工地下的国防通信光缆线挖断了2根。案发后,经过当地有关部门紧急协调和部队紧急抢修,军事通讯终于在中断了310分钟后得以恢复,但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46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施工工地埋有国防通信光缆,却驾驶挖掘机违章作业,造成军事通信线路中断、设备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我国刑法第369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