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价牵出的故事:离婚4年后女子提交前夫出轨证据要求修改离婚协议
来源:汨罗政务中心   日期:2017-01-06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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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女子陈玲与香港男子余伟2011年离婚,双方约定共有房屋归陈玲,房子售价50%补偿款及车子归余伟。2015年,两人共有房屋出售后,却出现两个价格:中介公司显示售价375万余元,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上标价为163万余元。双方因此两次闹上法庭。近日,岳阳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汨罗法院一审判决,陈玲应向余伟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0万余元。

一套房产两个合同两个价格

据了解,陈玲与余伟于2011年1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当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令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予男方房屋价值50%的补偿;小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自愿从离婚之日起三年内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费4000元。

2015年5月,陈玲通过房屋中介公司,将房子卖给他人。按照离婚协议,房子售价50%补偿款归余伟。余伟发现,陈玲在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格为375万元,税费由买方承担。但在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上,买卖双方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63万余元。他认为陈玲签订了阴阳合同,逃避国家税款,该约定无效,实际成交价格是375万元。

2016年4月,余伟将一纸诉状送至汨罗法院。法庭上,陈玲对此则提出异议,她辩称,中介公司提供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没有异议,房屋出售的价格应以登记价格163万元为准。

此外,陈玲还向法庭提供了余伟2011年1月至2月的手机通话详单一份,用以证明其在婚内与一女性联络频繁、异常。陈玲说,双方离婚之后,她发现了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之时并未发现的男方于婚内出轨的情况。因此,她认为离婚协议对于房屋的分割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此项内容。

离婚4年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协议能否修改?

汨罗法院审理认为,陈玲提供的通话详单复印件无法直接证明余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明显过错。且其提出的撤销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对陈玲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房屋分割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陈玲在出售房屋时签订了两份转让价格分别为163万元和375万元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提出应当按163万元的转让价格分割房款。但根据陈玲提供的证据,其在2009年9月9日至2015年7月2日,共计支付房款186万元,根据深圳市房屋的市场交易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陈玲没有提供明显低于其已经支付的购买款(即成本价)出售的特殊情形的证据。且中介公司向法院证实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为375万元,陈玲也已经收到了该笔款项。汨罗法院认定该房的实际销售价格为375万元。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扣除房屋贷款等,陈玲应向余伟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100万余元。

2016年7月,判决下来后,陈玲不服,于9月反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深圳福田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时间为2011年11月,而陈玲却在2016年4月提起反诉,认为《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要求撤销且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余伟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一审法院没有撤销“由女方给予男方房屋价值50%的补偿”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陈玲上诉请求,维持汨罗法院原判。(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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