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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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明确《汨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中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我局应对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范围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汨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汨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细则。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

本预案实施细则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餐服务环节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实施细则适用于指导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发生在汨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餐饮经营、集体食堂、群体性宴席等)达到 IV 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基本原则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全市统一领导、乡镇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组织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以局长王智炯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刘益坤为副组长,办公室、餐保化股、食品稽查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事故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事故查处组、后勤保障组三个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  由餐保化股牵头,组成人员为谢龙江、林珊姝,主要负责实施本预案实施细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撰写总结报告。落实事故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事故查处组  由稽查大队牵头,组成人员为黄建军、黎胜、涂迪辉、高礼 、曾艳,主要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和采样取证;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查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

后勤保障组  由局办公室牵头,组成人员为周友根、许晓光,负责应急车辆、应急物资和通讯信息等保障工作。

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

(一)事故分级

本预案实施细则依据《汨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我市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较大)IV级(一般)。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 个以上市(州)级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岳阳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之间,未发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1.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服从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遣开展工作。

2.当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提请市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汨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随即启动本预案实施细则,实施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六、应急处置

(一)报告和通报

1.报告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知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尽可能包括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联系电话、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涉及的人数、可疑的食品、主要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2.通报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通报。

2) 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来自食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的,应及时通报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监管部门。

(二)应急处理

1.启动预案实施细则

当食品安全事故达到Ⅳ级标准,在市政府启动《汨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同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随即启动本预案实施细则,在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快速介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市食安委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2.事发单位先期控制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场所。

2)务必将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局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督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3.现场控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查处组赶赴事故现场后,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同时,依法采取以下行政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现场调查:

1)对食物中毒事故,通过对中毒患者进餐史和食谱的调查,初步确定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

2)对事发单位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要对全部供餐范围的就餐者健康状况进行调查。

3)对可疑食品进行卫生学调查: 食品原料的来源和质量卫生状况; 可疑食品的配方; 制作工艺,包括加工烹调方法、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等; 食品加工流程和现场环境卫生状况,包括食品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状况、清洗消毒方法、是否生熟分开、食品存放时间和温度、剩饭菜的保存和处理、食品留样等;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近期病史、个人卫生习惯、直接接触食品的详细情况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流行病学调查: 病人发病时间、发病地点、临床症状及体征、诊断、抢救治疗情况; 病人48小时内的食谱、特殊情况下72小时内的食谱以及同餐人员及其发病情况; 对病人的呕吐物、血、便,可疑食品,环境和物品擦拭样品,根据需要对从业人员大便等进行采样检验,必要时可以做动物试验。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结合卫生学调查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查明中毒或发病的原因,引起中毒的食品或传染源,造成食品污染的环节和危害因素等。

5)调查取证:围绕查明事故原因、控制事故发展、追查事故责任,遵循先为受害人,其次旁证人,后为当事人的顺序开展事故调查并制作详细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尽可能依法进行现场拍照和录音,取得视听资料等证据。

5.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

1)停止出售和摄入引起中毒的食品或可疑食品。

2)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动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

3)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对可疑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去向进行溯源和追踪调查。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6.事故责任追究

收集分析相关证据,认定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对造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应急响应结束

随着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的基础上,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向市政府提出并由县政府作出终结应急响应( IV 级)的决定。

八、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请市政府对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作出安排,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

(四)责任追究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情况,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五)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单位应当认真吸取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九、总结报告

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总结事故处理经验、教训,改进工作的措施,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和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附则

(一)本预案实施细则由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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