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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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市保健食品市场秩序,有效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以下简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及岳阳市局《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国家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汨罗实际,自2013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我局将扎实推进专项整治,以规范市场秩序为基础,以整治保健食品“四非”为重点,以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局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智炯

副组长:刘益坤、朱跃山

成员:周友根、许晓光、黄建军、谢龙江、黄江雁、黎胜、涂迪辉、彭江蛟、高礼、林珊姝、曾艳、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检查指导组、技术支撑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负责人:谢龙江

成  员:林珊姝

主要任务:负责向省局、市局、市政府请示报告,拟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筹备会议、汇总信息、总结报告、提供新闻素材、协调相关工作,做好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导落实。负责12331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工作,做好专项行动经费及物资保障工作。

(二)新闻宣传组

负责人:周友根

成  员:许晓光

主要任务:负责宣传策划、新闻发布、跟踪报道等,做好重大案件曝光、舆情监测、负责社会沟通、发布消费提示。

(三)检查指导组

负责人:黄建军

成  员:黎胜、涂迪辉、高礼、曾艳、

主要任务: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实施产品监督抽样、案件查处、广告监测等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查办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的解释和指导,做好投诉举报线索提供工作。

(四)技术支撑组

负责人:黄江雁

成  员:彭江蛟

主要任务:负责检验检测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检测方法和产品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核对产品企业标准,指导和规范检测结果判定,提供相应技术保障等。

三、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刑法修正案(八)》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是: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

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四、阶段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3年6月开始至9月底,分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进行。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原则上应于8月30日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应在9月16日前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的主要任务

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省局及市局要求,制定全市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1.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检查整治工作:

(1)餐保化股负责确定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做好筹备会议、汇总信息、总结报告、提供新闻素材、协调相关工作,负责专项行动各项任务的督导落实。

(2)稽查大队负责办理省局市局交办的案件查处,做好重大案件协调及案件查办工作。重大案件及时上报省市局;组织并负责实施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解决监督检查和样品抽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将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和检查组,作为查办和检查的依据。

  (3)局办公室负责通过媒体、市局官网、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最新成果,组织策划新闻发布会,印制、张贴公益海报,在电视台制作宣传片,传递专项行动成果等相关内容。

(4)法规科负责本次保健食品专项行动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工作。

(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12331热线接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案件线索报送及投诉举报分析汇总等工作。

2.各工作组结合实际,加大对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应达100%;组织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和批发市场等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100%;全市对监管重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00家。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制作相应检查笔录、保存相关证据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以城乡结合部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为监督检查重点。对上述场所检查应争取辖区政府支持,加强部门联动。

(3)依托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站建设成果,督促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参与排查隐患,对发现的保健食品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

3.组织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四类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验,全市计划抽验10批次。

4.实行阶段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各工作组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上报综合协调组。

(二)案件查办阶段的主要任务

稽查大队切实做好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着力突破一批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刑事案件,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稽查大队负责省市局批转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各稽查执法人员学习并进行培训,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汇总分析案件查办情况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对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国家总局省市局。

稽查大队负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如遇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检查指导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

(三)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任务

1. 要对专项行动进行阶段性总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 要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对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3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依据,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保健食品监管的良好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举全局之力,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各参与股室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人员支持,为专项行动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件的必须吊销、该移送公安机关的必须移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落实管理和部门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协查不配合、监督检查走过场以及案件查处不力、通风报信、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统一组织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新闻宣传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闻纪律,规范信息发布。专项行动期间,涉及案件查处情况的信息,由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涉及重大案件的信息,发布前报省保健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批准。要发挥投诉举报作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举报电话、网络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工作组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对符合撤销、注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及时上报。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的报送工作,联络员名单报市局综合协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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