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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市场监管罚字〔2016〕38号
  当事人:XXX,男,现年XX岁,身份证:XXX;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汨罗镇雁塘村五组3号,

系“汨罗市XXX整形咨询点”业主。

2016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涉嫌擅自在汨罗市屈原桥东的广告牌位上发布医疗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6年元月,当事人为了给自己个人经营的“汨罗市xxx整形咨询点”拓展业务,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委托长沙市一家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一则内容为“长沙逸韩整形医院汨罗咨询点,主营:整形手术、微整形注射抗衰、祛斑、祛痣、激光脱毛,教授定时下店,面对面咨询,一对一设计,私人定制,名媛专家。地址:建设东路东方威尼斯对面,电话:5202666,汨罗市xxx整形咨询点。”的医疗广告,并张贴于由你租赁的汨罗市屈原桥东的广告牌位上。至2016年3月29日止,该广告仍张贴在该广告牌位上。该医疗广告设计、制作与张贴的费用为1100元人民币。汨罗市屈原桥东的广告牌位的租赁费用为1.5万元人民币。两项合计,该医疗广告发布的费用1.61万人民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和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的形式及内容;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现场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一百三十三点“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作责令停止发布该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16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场监管案听字〔2016〕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述和举行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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