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食药监案罚〔2016〕113号
当事人:xxx(汨罗市xxx商店),男,x周岁,身份证号xxxx,系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汨罗市xxx商店”;营业执照注册号:xxx;地址(住址):湖南省xxx;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xxx;邮编:xxxx。

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xxx经营的“汨罗市黄柏镇xxx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商店经营的散装食品(熟川豆、熟芝麻、熟绿豆、熟花生米、云耳)包装上的标签没有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其中:熟川豆10包,每包售价4.5元至5元不等;熟芝麻5包,每包售价11元至12元不等;熟绿豆6包,每包售价13.5元至14.5元不等;熟花生米3包,每包售价10.5元至11.5元不等;云耳6包,每包售价17元至18元不等。经执法人员统计,货值金额总计332.5元。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6年4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2月3日从汨罗市大众南杂批发部购进上述食品,然后自己进行分装,贴上标签。在印制标签的时候没有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印上去。当事人于2016年2月6日开始上架销售分装好的熟川豆、熟芝麻、熟绿豆、熟花生米、云耳这五种散装食品,截至2016年4月18日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100元。

相关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及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的事实及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五、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食品(熟川豆、熟芝麻、熟绿豆、熟花生米、云耳)实物照片10张,证明以上散装食品外包装上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散装食品(熟川豆、熟芝麻、熟绿豆、熟花生米、云耳)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以上散装食品的进货渠道、单价、数量。

2016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汨)食药监案告〔2016〕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汨)食药监案听〔2016〕3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熟川豆10包、熟芝麻5包、熟绿豆6包、熟花生米3包、云耳6包;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罚款人民币144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