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市场监督案罚字〔2016〕12号
当事人:XXX,男,现年XXX,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2016年3月18日我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当事人xxx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湘江营田段河道从事成品油销售。我局遂于2016年3月21日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领导批准,本局于2016年3月21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并确定由唐军、霍进负责该案的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上半年自制油船(命名皖通达66号),分批次自中国石化油库购进船用柴油,囤于油船底仓,然后向湘江营田段河道内采砂船及渔船予以销售。2016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成品油销售的“皖通达66号”油船进行检查,船底仓内已无存油,据当事人陈述,其自2016年3月已经停止销售柴油。至2016年3月21日止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因其未保存进货凭证,也没有建立销售记录,致使期间当事人的销售金额及利润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

证据二:当事人用于销售柴油的油船相片四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柴油的事实;

证据三:调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经营”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

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2016年4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市场监管案听字〔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经办案单位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照经营柴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