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xxx,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住址):汨罗市xxx,
《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湘CBxxx。
2016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岳阳市xxx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xx店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货架上存放有名为“速腾牌强力宝桑椹枸杞胶囊”的产品。其说明书上标示有药品适应症和主治功能语言字样,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列》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同意,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单位于2015年11月13日从中国商丘百年古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业务员手中购进的速腾牌强力宝桑椹枸杞胶囊(包装规格:0.3g粒×10粒/板,铝塑板,保质期:96个月,执行标准:Q/SBSK019-2009,卫生许可证证号:豫卫食证字[2008]第410000-000057号)50盒,其说明书上标有“对阳痿早泄、性器短小、尿频尿急等,可强力助勃起、延时止泻、促进性腺发育,治疗并养护前列腺体”等字样。至案发之日止,该店已销售45盒,销售价格为人民币20元/盒。违法所得(即销售金额)人民币1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x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对该单位采取扣押物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提取的该产品包装盒及说明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其说明书标识有涉及药品功能主治内容(对阳痿早泄、性器短小、尿频尿急等可强力助勃、延时止泄、促进性腺发育,治疗并养护前列腺体)的非药品速腾牌强力宝桑椹枸杞胶囊的情况;
证据五、对该单位投资人xxx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上述产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及对违法事实的确认。
综上所述,该单位购进和销售其说明书标有涉及药品功能主治内容“对阳痿早泄、性器短小、尿频尿急等可强力助勃、延时止泄、促进性腺发育,治疗并养护前列腺体”的非药品速腾牌强力宝桑椹枸杞胶囊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内容”。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非药品和违法所得,违法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违法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单位案发后能主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本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非药品速腾牌强力宝桑椹枸杞胶囊5盒;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4、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