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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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DR-2014-00001

汨政发〔20141

汨罗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营田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精神,现将《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岳阳市制订的标准执行。

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和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它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工业园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场,工业园及有关单位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的原则,及时按政策交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有保障。

五、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行规定中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一律废止,其他规定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执行。

附件:汨罗市征地补偿标准和汨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1416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