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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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岳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 黄柏良

2010719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意义
《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党和国家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
国务院制定出台这个文件,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一是进一步巩固发展安全生产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始终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去年以来又在全国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坚强正确领导下,在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推动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2009年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2008年降到10万人以下的基础上又降到了9万人以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7年实现了双下降。在新的历史时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巩固和发展不断取得的安全生产成效。
二是重点解决当前安全生产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我们应清醒地看到,由于受生产力发展不均衡和基础薄弱的制约,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今年上半年在事故总量同比继续下降的同时,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先后发生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针对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于5月中下旬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所发现的突出问题,安全监管总局在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中,对事故多发的原因作了深入分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经济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通知》的具体内容中都做了重点解答,制定了更加严厉的政策、制度和措施。
三是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须体现在企业上。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有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的遏制重特大事故,首先是也必须要紧紧抓住企业这个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等有力措施,督促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国务院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重要作用。
二、《通知》需要把握的精神内涵
《通知》共9部分、32条,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总体上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牢牢把握《通知》提出的三个坚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这三个坚持是指导和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贯穿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
二要紧紧抓住重特大事故多发的8个重点行业领域。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从这8个重点行业领域入手,紧紧抓住不放,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要施以更加严格严厉的综合治理措施。《通知》的每一项规定都集中体现了这一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必须要以更坚定的信念、更大的决心、更强有力的政策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是我们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过程中,以及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中必须切实注意的方面。
三、《通知》突出十个创新、十个强化
制度创新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十项:
一是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是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要严肃处理。
三是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对安全生产起到重要支撑和促进作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规定推广应用到位的时限要求,其中煤矿六大系统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是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规定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五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制度。规定先期建设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配备性能先进、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明确进一步推进6个行业领域的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七是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八是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九是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十是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在以上规定的同时,《通知》还就十个方面的工作作了完善和强调:
一是强化隐患整改效果,要求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强调企业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
二是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强调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推进达标工作。
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将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和装备纳入国家科学技术领域支持范围和国家十二五规划重点推进。
四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管理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取缔非法企业。
五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是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七是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八是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九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是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一) 《通知》规定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的权益,提高事故单位的违法成本,近年来,安全监管总局与有关部门对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问题,从法规制度上不断进行研究和探讨,一些地方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中也作了明确,如规定赔偿总额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一些地方在实际赔偿中还高于上述标准,但其规范性、制度性和法规的强制性不足。本《通知》规定标准,具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是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额度。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当地486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取全国平均值最高为15万元左右。《通知》明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经测算,按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国平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比原规定翻一番还多,加上同时实行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其中前两项为一次性支出,后一项按工亡职工供养人口长期、按月发放。
二是具有法律效力。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牵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将与《通知》规定相衔接,确保201111日公布实施时保持一致,从而保证《通知》新规的法律效力。
《工伤保险条例》将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多发的企业单位,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因此,《通知》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同时又是推进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新制度、新举措。
(二) 《通知》规定建立7个国家级矿山救援队。近年来,国家和一些地方依托国有大型矿山等企业,建设了一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基地,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看,我国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行业的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借鉴美国、俄罗斯、南非等组建国家矿山救援队伍的成功做法,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产煤大省同时考虑到区域救援响应范围,依托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先期加快建设山西大同、河北开滦、黑龙江鹤岗、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等7个国家矿山救援队。对这一国家队的建设,按《通知》规定,由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予以支持,装备一批先进的救援设施,并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三) 《通知》要求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仔细研读本《通知》与《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第446号令)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与原有制度相比有三点不同之处:一是扩大带班的企业范围。《通知》规定企业都要实行这项制度,其中下井带班的还包括非煤矿山在内,而不仅仅是煤矿企业。二是明确带班的主体。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将带班的主体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限定在矿级领导,即必须是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原规定的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包括企业中层干部在内的。新规定较以往更严格、更明确。三是强化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负责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擅离职守即是违规违纪,是失职,要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同时还要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还要按《规定》要求,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以上三点就是《通知》规定的新意所在。
(四) 《通知》强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高危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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