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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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96号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15-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7日

检索文号日期:财税2015096号 201508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时效性:有效 成文日期:2014-09-25 施行日期:2014.10.01~2017.12.31

注释: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将本文优惠政策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注释:2014年10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小微企业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