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政办发〔2016〕15号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汨罗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营田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汨罗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汨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汨罗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
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帮助贫困农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困难,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25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湘扶办发〔2016〕1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突出机制创新,自觉增强金融服务产业扶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借助汨罗市信用联社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金融杠杆作用,落实有效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措施,切实解决贫困农户产业发展的资金困难,稳定实现贫困农户增收脱贫。
二、工作目标
1、加大信贷投入。确保2016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投放规模达到4099万元。今后每年新增贷款,高于上年的20%。
2、规范评级授信。2016年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的评级授信面达到100%。对所有符合条件且申报的在产业扶贫中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扶贫经济组织的评级授信面达到100%。
3、发展产业链金融。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以下简称“扶贫经济组织”)等通过自身信用或产业订单为联结的贫困户进行担保,扩大授(用)信额度,引导扶贫对象参与小额贷款。
4、强化金融服务。坚持政策扶贫与金融扶贫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农户倾斜。
三、具体内容
1、贷款对象:全市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讲信用守法纪并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即四有两好一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2、贷款额度:凡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经评级授信后可获得5万元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参与扶贫开发或自主生产经营项目。具体额度为:①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在4人以上(含4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②符合“四有两好一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人口数在4人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万元。
3、贷款期限:准确把握产业(品)正常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贷款利率:产业扶贫贷款贫困农户利率一律实行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贴息:①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基准利率利息全额补助,贴息年限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属于有能力偿还但恶意逃避的逾期不良贷款,不享受利息补助,并应及时进行清收。对于因产业和生产发展原因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贷款,经市扶贫办和市信用联社共同认定后,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期限仍在3年以内的,继续予以贴息。②属于扶贫经济组织代缴结息资金的,其贴息资金按协议商定,由市信用联社把贴息资金从贫困农户账户再转到扶贫经济组织账户上。
6、贷款损失责任:①因金融机构未按操作流程发放贷款造成的贷款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②设立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对贫困农户产业扶贫贷款风险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实施流程
(一)宣传发动
1、加强信用意识教育,广泛宣传《汨罗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贫困农户代表大会,选择本村发展产业,优先引进企业参与本村产业扶贫,签定相关合作协议。
(二)确立信贷规模
贫困农户或受贫困农户委托参与产业扶贫的优质扶贫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申报贷款规划和项目帮扶规划,乡镇汇总上报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充分论证,审定发展项目,与汨罗市信用联社共同确定产业扶贫资金贷款规模。
(三)评级授信
1、对申请贷款自主选择产业发展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村级初评,乡镇小额信贷工作小组审核,汨罗市信用联社核准“三级”评级授信机制。达到优秀等次的按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最高贷款额度5万,4人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3万元标准的100%予以授信。符合“较好”等次的按最高贷款额度的80%予以授信,符合“一般”等次的按最高贷款额度的60%予以授信,等外的不予授信。
2、对自愿参与产业扶贫经济组织实行乡镇政府、辖区信用社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市经营管理局、市工商联、市工信局等)联合推荐评级,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审核,汨罗市信用联社核批的“三级”评级授信机制,确定担保额度。
(四)贷款发放
1、已评级授信农户自主发展产业项目的,需夫妻(或父子、父女)凭身份证、贷款证、相关采购合同、乡镇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合同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开具的证明,到辖区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
2、参与扶贫经济组织产业开发的贫困农户,须和扶贫经济组织负责人一起办理分贷统还方式的贷款手续,并提供身份证、贷款证、双方合作协议书。贷款以委托支付的方式打入扶贫经济组织帐上,集中用于产业项目开发。扶贫经济组织担保的贫困户贷款总额不得高于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确定的担保总额。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信用联社主任、市扶贫办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设信用联社),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镇、村两级成立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乡镇长具体负责本辖区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创新金融产业扶贫工作,作为实现脱贫关键举措,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强监督考核。
2、明确工作职责。市信用联社牵头负责贫困户及扶贫经济组织的评级授信、制定贷款操作流程和贷后管理办法,负责金融产业扶贫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市扶贫办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扶贫规划和项目计划,配合信用联社开展评级授信,参与金融产业扶贫项目的审批等工作;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管理,以及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管理、审核、拨付。各乡镇主要负责金融产业扶贫相关政策的宣传发动,主动参与贫困户评级授信、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核实金融产业扶贫项目等工作。
3、强化信用奖惩。建立风险补偿的激励和退出机制。市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汨罗市信用联社贷款业务开展情况,有效化解风险。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启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下拨的扶贫奖励资金,全额按5:3:2的比例分别奖励给村镇、汨罗市信用联社、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贷款手续费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另行解决。对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连续3个月低于98%(当年到期收回贷款/当年累计到期贷款总额×100%)的乡镇、村,停止该项贷款业务,风险补偿后组织清收,直至年内到期贷款收回率超过98%,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4、搞好绩效考核。加强日常考核,对全市金融产业扶贫工作实行定时通报制度。同时,市人民政府将乡镇参与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前三名,且到期贷款收回率在98%以上的乡镇、村给予通报表彰,同时对具体经办人给予奖励(资金来源为乡镇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单位评先评优依据之一,对年度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不足或者到期贷款收回率低于95%的乡镇、村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单位、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情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1.《汨罗市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2.《汨罗市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3.《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4.《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5.《扶贫经济组织对接贫困农户合作协议》
附件1
汨罗市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级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精准扶贫目标要求,增加对贫困农户、农业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规范信贷管理,简化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信贷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农户是指经市扶贫办建档立卡认定的,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贷款意愿、有收入保障,遵纪守法好、信用观念好,并参与产业扶贫开发或自主选择了较好的小型生产经营项目(四有两好一项目)的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授信,是指以信用履约为核心,以劳动能力、发展前景等指标为依据,对贫困农户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
评级授信采用集中批量和日常评级授信相结合的两种方式。
(一)集中批量评级授信。即约定时间、地点统一发放《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采集相关基础资料,统一进行评级、授信,审核后发放《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
(二)日常评级授信。即未参加集中评级授信的贫困农户,根据申请随时评级授信。
第四条 贫困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与授信遵循“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级授信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实行三级评定工作组织机制
(一)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领导小组下设评级授信办公室,由市信用联社信贷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扶贫办行业扶贫办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两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信用联社,负责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评定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并对授信评估进行做最终核准确认。
(二)乡镇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专管副职与辖区信用社主任为副组长,其他金融产业扶贫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本乡镇评级授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出具初审意见。
(三)村级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联村干部任组长,村(社区)支书任副组长,驻村干部、其他村(社区)干部与信用社业务骨干为成员,负责对贫困户信息采集、评级打分。
第六条 评级授信操作流程:农户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测算→公布评级及授信结果→发放《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评级授信年检。
第七条 评级授信结果以村为单位公示,包括评级授信工作流程、初评审定小组名单、职责、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等。
第三章 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确定
第八条 农户资信等级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达不到“一般”条件的为等外,有不良习气的不评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按照《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合计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按照《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合计在80~90分(含80分)为“较好”。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按照《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信用等级评定,分值合计在70~80分(含70分)为“一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不发证,即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嫖娼、买六合彩等不良习气的;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的;认为有其他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
第九条 对符合发放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条件的“优秀”、 “较好”、“一般”的农户,实行公开授信。
农户公开授信额度的测算方式为:达到“优秀”等级的,按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贷款额度5万元,4人以下的,贷款额度3万元的标准100%确定贷款。符合“较好”等级的,按最高贷款额度的80%确定贷款;符合“一般”等级的,按最高贷款额度的60%确定贷款;“等外”的不予评级授信贷款。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管理
第十一条 《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以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为信用社在评级授信期内对持证农户的信用等级和公开授信证明。持证农户在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内,凭身份证、相关采购合同及乡镇金融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证明意见到辖区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业务,信贷员上户再次核实后予以放贷。
第十三条 农户须妥善保管《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如遗失(毁损),应及时凭身份证到发证乡镇信用社挂失、申请补发。
第五章 评级授信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社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农户评级授信的后续管理,根据收入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第十五条 客户经理对贫困农户经营状况变化掌握不准、反馈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负责。
第十六条 贫困农户评级授信有效期为两年,信用社须在有效期满1个月前完成对贫困农户评级、授信以及《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证》的年检工作。评级授信及年检数据需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信贷管理系统如没有更新后的评级授信信息,贷款操作流程则不予支持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贫困农户评级授信工作的检查,制止和纠正评级授信违规行为,防止弄虚作假,逆程序或缺程序进行评级授信。
表一:《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
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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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农户评级授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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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乡(镇) 村 组 建档立卡编号: |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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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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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及家庭成员情况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健康(好、较好、一般、差) |
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初中、小学、无) |
劳动能力(好、较好、一般、无) |
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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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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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分 |
信息采集 |
分值 |
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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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评定 |
诚信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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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A:好70分 B:较好60分 C:一般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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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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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A:2000元及以上得20分 B:1500元以上得15分 C:1000元以上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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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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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3人及以上得10分 B:2人得8分 C:1人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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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00 |
信用等级测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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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评议小组意见:该户信用等级为 ;测评贷款额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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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同意核定该户信用等级为 ,测评贷款额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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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审核意见:同意核定该户信用等级为 ,测评贷款额度 万元。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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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级授信工作办公室核准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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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优秀≥90分;较好<90分,≥80分;一般<80分≥7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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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汨罗市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精准扶贫目标要求,帮助贫困农户通过产业发展脱贫,鼓励全市优质扶贫经济组织积极参与产业扶贫开发,通过自身信用或产业订单,为联结的贫困户进行担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经济组织,主要指全市范围内通过开展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采用“公司+贫困农户”、“公司+合作社+贫困农户”、“合作社+贫困农户”等模式成立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家庭农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级授信,是指以信用履约为核心,以经济组织担保能力、发展前景等指标为依据,对扶贫经济组织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
评级授信采用集中批量和日常评级授信相结合的两种方式。
(一)集中批量评级授信。即约定时间、地点统一发放《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表》,采集相关基础资料,统一进行评级、授信,审核后确定担保额度。
(二)日常评级授信。根据申请随时评级授信。
第二章 评级授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行三级评定工作组织机制
(一)市贫困农户评级授信办公室同时负责扶贫经济组织的授信评定工作,负责评级授信评定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并对扶贫经济组织信用担保额度进行审核,报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批。
(二)各乡镇贫困农户评级授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负责本镇参与产业发展的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填写《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表》、初评信用等级、提出授信建议,并报市评级授信办公室。
第五条 评级授信操作流程: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授信额度测算→公布评级及授信结果。
第六条 评级授信结果以镇为单位公示,包括评级授信工作流程、初评审定小组名单、职责、扶贫经济组织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等。
第三章 等级评定及授信额度确定
第七条 扶贫经济组织等级评定为“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达不到“一般”条件的为等外。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根据《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信息表》各项指标,按照《扶贫经济组织评级计分标准》测算,分值在85分以上的。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根据《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信息表》各项指标,按照《扶贫经济组织评级计分标准》测算,分值在70~85分的。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根据《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信息表》各项指标,按照《扶贫经济组织评级计分标准》测算,分值在60~70分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定等级:扶贫经济组织负责人年龄未满18岁或超过60岁的;在公安机关有犯罪记录,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的;总资产-总负债<0的;当前在银行有逾期贷款和欠息的;从事的行业不合法的。
第八条 对符合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担保条件的“优秀、较好、一般”的扶贫经济组织,实行公开授信。
扶贫经济组织公开授信额度的测算方式为:“优秀”等级的扶贫经济组织授信额度:最高担保金额200万元×100%-当前信用社贷款金额;“较好”等级的扶贫经济组织授信额度:最高担保金额200万元×80%-当前信用社贷款金额;“一般”等级的扶贫经济组织授信额度:最高担保金额200万元×60%-当前信用社贷款金额。
第九条 扶贫经济组织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评级授信后续管理
第十条 市、镇评级授信办公室严格按照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的后续管理,根据收入风险变化情况调整扶贫经济组织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
第十一条 信用联社客户经理对扶贫经济组织经营状况变化掌握不准、反馈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负责。
第十二条 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工作的检查,制止和纠正评级授信违规行为,防止弄虚作假,逆程序或缺程序进行评级授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汨罗市金融产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评级授信办公室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表一:《扶贫经济组织授信信息表》
表二:《扶贫经济组织评级计分标准》
扶贫经济组织评级授信信息表
扶贫经济组织负责人资料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业 |
婚姻状况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常住或经营地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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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基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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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总资产 |
类别 |
房产 |
地产 |
交通工具 |
存款 |
有价单证 |
其他 |
合计 |
家庭总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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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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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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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
类别 |
本系统借款 |
他行借款 |
其他负债 |
合计 |
家庭年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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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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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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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打分 |
计分指标 |
谈话综合素质 |
当前经营项目从业时间 |
经营证照齐全、合法性 |
银行贷款情况 |
社会融资情况 |
固定资产估值 |
自有资金占比 |
家庭年度 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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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值 |
5 |
4 |
2 |
10 |
5 |
10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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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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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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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指标 |
国家产业政策 |
项目经营情况 |
合作协议、 贫困农户受益情况 |
与信用社往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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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值 |
3 |
5 |
2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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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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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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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指标 |
人身保险 |
财产保险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测评结果 |
调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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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值 |
2 |
2 |
5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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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选项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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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
调整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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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测算 |
1、每个扶贫经济组织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等级,授信额度为200万元×100%;3、得分在70-85分为较好等级,授信额度为200万元×80%;4、得分在60-70分为一般等级,授信额度为200万元×50%;5、低于60分不予授信 |
公式 |
测算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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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可担保金额=授信额度-信用社已贷款未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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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同意该扶贫经济组织评定为 级信用组织,建议授信额度控制在 万元以内。 信用社负责人签字: 乡镇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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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评级授信办公室意见:同意该扶贫经济组织评定为 级信用组织,建议授信额度控制在 万元以内。 其他说明: 承办人签字: 副主任签字: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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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小额信贷评级授信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经联合审核认定同意该扶贫经济组织评定为 级信用组织,担保额度在 万元以内。 汨罗市信用联社负责人签字: 汨罗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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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经济组织评级计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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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满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注 |
个人综合素质评价(11分) |
1、谈话综合素质 |
5 |
好计5分,一般计2分,差1分 |
|
2、当前经营项目从业时间 |
4 |
5年以上得5分;3-5年得3分;1-3年得2分;1年以下得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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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证照齐全、合法性 |
2 |
齐全、合法得2分。 |
0分不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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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履约(15分) |
1、银行贷款情况 |
10 |
按期还款计10分,无贷款记录或存在逾期1个月以内的记录计8分,存在逾期1-3个月的记录计3分,存在逾期超过3个月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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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融资情况 |
5 |
社会融资正常,无重大经济债务纠纷,在当地信誉度好计5分;反之不计分。 |
|
|
债偿能力(30分) |
1、固定资产估值 |
10 |
固定资产估值达到担保总额2倍以上计10分;达到1.5倍以上计8分;达到1倍以上计6分;低于1倍不计分。 |
0分不评级 |
2、自有资金占比 |
10 |
75%以上:10分;50%以上:8分;低于50%: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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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年度总收入 |
10 |
家庭年度总收入30万元以上计10分;20万元以上计8分;10万元以上计5分;低于10万元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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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因素(3分) |
国家产业政策 |
3 |
支持3分;限制1分;淘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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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营情况 |
|
5 |
项目成熟、管理规范、效益显著计5分;项目经营一般、效益一般、管理欠规范计2分;项目处于停产达半年以上不计分。新上项目根据前期筹备工作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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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贫困农户受益情况 |
1、合作协议保底受益情况 |
10 |
明确贫困农户按贷款总额×8%获益计10分;无明确计0分; |
本评价项目总分低于10分的 不予评级
|
2、用工情况 |
5 |
聘用贫困农户用工并约定报酬达到户数50%以上的计5分;聘用贫困农户用工并约定报酬达到户数40%以上的计4分;依次类推,聘用贫困农户用工并约定报酬达到户数低于10%的计0分。 |
||
3、土地流转情况 |
5 |
土地流转户数达50%以上计5分;土地流转户数达40%以上计4分;以此类推,土地流转户数低于10%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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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受益情况 |
5 |
贫困农户每年通过产业扶贫户均获利超10000元以上的计5分;贫困农户每年通过产业扶贫户均获利超过9000元以上的计4.5分;依次类推,贫困农户每年通过产业扶贫户均获利低于2000元的计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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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1分) |
1、与信用社往来时间 |
2 |
3年以上2分:1-3年得1分;1年以下不得分 |
指信用社系统 |
2、人身保险 |
2 |
有,得分2分;无,得分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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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保险 |
2 |
有,得分2分;无,得分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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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部门意见 |
5 |
良好5分,较好3分,一般2分,无得0分 |
指经管局、工商联、 工信局 |
附件3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产业扶贫风险防控,规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统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省扶贫办和市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产业和生活的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全额存入汨罗市信用联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规模
第四条 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初始资金规模为300万元,其中省扶贫资金安排100万元、市财政安排200万元。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从2017年起,根据当年贷款目标任务和实际放贷量,按照1:10的比率实行弹性增长机制,及时扩充风险补偿金规模,并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和汨罗市财政资金按1:2的出资比例筹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管理,接受市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
第七条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扶贫工作副市长和市财政局、扶贫办、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监督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八条 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为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补偿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资金台账;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5、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规模;
6、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乡镇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协同信用社上报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四章 风险补偿范围、方式、办理流程
第十条 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市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由市人民政府与市信用联社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属于政府分担的,使用风险补偿金;属于市信用联社分担的部分,由其自行负责。贫困农户损失类贷款由风险补偿金和信用联社按75%和25%的比例分别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与贫困农户签订的借款合同;
2、借款借据及相关凭证;
3、《贷款催收通知书》以及乡镇包村干部、村(社区)委会签署的审核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 A4 纸型制作。
第十三条 每年第四季度,信用联社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风险补偿报告,出具未还款贷款贫困农户名单,按户准备相关资料。服务中心干部、乡镇、村级初评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分别签署相关意见证明。
第十四条 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市小额信贷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2月10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审核、审批,确认代偿对象和金额,信用联社在12月25日前完成补偿资金的账务扣划处理。对信用社违规发放的贷款,由市产业扶贫金融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退回,不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扶贫办按照“定向设立、安全运营、透明监督、促进脱贫”的原则加强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联社、湖南省扶贫办《关于开展金融产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信联发〔2014〕48号)、《关于做好全省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4〕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25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对我市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分贷统还贷款进行贴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统一管理,由扶贫办和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实行专账核算和市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承贷机构为市信用联社。
第二章 到户贷款贴息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和分贷统还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享受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贴息额度根据扶贫小额信贷评级授信额度,即每户1~5万元的信贷资金额度内,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贴息年限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逾期贷款的借款人不享受贴息。但对于因产业和生产发展原因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贷款,经市扶贫办和市信用联社共同认定后,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展期后贷款总期限仍在3年以内的,继续予以贴息。计算方式为:贴息额=贷款本金×基准利率×贷款期限。
第六条 贴息申报
1.贫困农户依据小额信贷合同结息后,将结息凭证和贴息资金审批表填报后,交村金融产业扶贫服务站(或村委会,下同)。
2.村金融产业扶贫服务站对贫困农户的结息凭证和相关信息进行初审,填报贴息资金到户名册表和贴息资金申报表,交至乡镇扶贫工作站(或乡镇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下同)。
3.乡镇扶贫工作站对贫困农户的结息凭证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填报贴息资金到户名册表和贴息资金申报表,交至市金融产业扶贫服务中心。
第七条 贴息结算
市扶贫办对贫困农户的结息凭证及相关信息、报表审批后,汇总全市贫困农户贴息到户名册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扶贫办提供的贫困农户贴息到户名册,将贫困户贴息资金打卡到户。属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代缴结息资金的,其贴息资金按协议商定,由市信用联社把贴息资金从贫困农户账户再转到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账户上。
第三章 贷款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监督检查,坚持阳光操作,所有贴息对象要分级公示。到户贷款贴息由市扶贫办在项目村组公示,项目贷款贴息由省扶贫办在网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审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市扶贫办负责此管理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5
(扶贫经济组织)对接贫困农户
合作协议
甲方: (扶贫部门)
乙方: (农村信用联社)
丙方: (扶贫经营组织)
丁方: 等 户贫困农户
为帮助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发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专业户等参与扶贫的新型经营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扶贫经营组织)的帮扶作用,扶贫部门、农村信用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扶贫经营组织、贫困农户(以下分别简称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联合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工作。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风险,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案
根据贫困户自愿原则,利用贫困户的产业扶贫信贷资金交由丙方管理,丙方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担保、统一最低收益保障。丙方保证年收益不低于丁方投入流动资金的8%,并优先聘用丁方务工及免费培训相关项目技术。同时鼓励村民自主种养,丙方提供种苗、技术支持并保证市场价回收。
第二条 分贷统还内涵
分贷统还是指在扶贫产业项目中,丙方与丁方就指定项目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丁方作为借款主体申请贷款后,贷款资金由丙方负责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丙方与丁方共同受益,甲方为贷款提供财政贴息,丙方在贷款到期前代丁方偿还贷款本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
第三条 合作方义务及权利
(一)甲方:①负责筛选分贷统还扶贫经营组织及扶贫项目,并与乙方对项目共同开展前期调查;②负责将带动型项目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进行对接;③负责协同乙方对丙、丁双方的合作经营项目和资金进行监管;④负责做好本协议项下贷款的贴息及所形成不良贷款本息的风险补偿工作。
(二)乙方:①负责参与扶贫产业项目的调查分析;②负
责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办理评级授信、签订贷款相关合同及现场集中批量放贷工作;③负责将本协议项下贫困农户贷款资金从丁方账户受托支付给丙方专户;④负责对贷款进行日常管理;⑤有权按期从丙方专户中扣划丙方为丁方垫付的到期贷款利息;⑥负责将丁方专户收到的财政部门给付的贷款贴息资金转入丙方账户;⑦对逾期未还贷款本金及欠息,有权从丙方专户中扣划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获得贷款风险补偿。⑧贷款未到期以前,丙方出现经营困难、与丁方产生纠纷等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形,乙方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三)丙方:①负责与丁方签订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使用的《项目实施合同》,约定权利和义务,明确帮扶方式及贫困农户受益额度、年限等;②负责实施经甲、乙、丙、丁四方筛选的扶贫产业项目,并按甲方审定的《项目书》开展生产经营;③负责对本协议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受托管理并使用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和按合同约定的受益额度将丁方每年应得收益转入丁方专户;④负责代丁方按期垫付结欠的贷款利息;⑤负责受丁方委托向扶贫部门申请贴息资金;⑥负责代为偿还丁方所借到期贷款本金和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
(四)丁方:①负责作为本协议项下贷款的借款主体承借贷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②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丙方用于确定的扶贫产业项目经营,委托丙方在贷款到期前偿还本协议项下贷款本息;③配合做好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申报工作;④授权乙方按期将财政给予的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到丙方专户,用于归还丙方为其垫付的到期贷款利息;⑤有权监督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营收益情况并享受合同约定的扶贫产业项目收益;⑥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扶贫产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分货统还操作流程
1、甲方与丙方进行项目对接,公开筛选优质、有偿还本金能力的带动型企业和扶贫产业项目,并与丙方签订合作意向书。
2、甲方牵头组织召开丙方和丁方或丁方代表座谈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资金筹措、贷款责任及收益分成等情况。
3、由丁方提出参与扶贫产业项目申请书或在参与扶贫产业贫困户花名册上签字认可。
4、根据自愿原则,丙方与丁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合作项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经营管理、资金运用及收益分配方案以及贷款本金偿还责任等事项。
5、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订本协议。
6、丙方、丁方分别在乙方开设专户,同时乙方对丁方评级授信,并按丙方、丁方约定的贷款额度与丁方签订借款合同、与丙方签订担保合同。
7、乙方按丁方委托将贷款资金转入丙方专户并对资金进行监管。
8、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期从丙方专户扣划丙方代丁方垫付的贷款利息.
9、丙方垫付到期利息后,代丁方按程序申报贷款贴息。
10、申报的贴息资金到达丁方账户后,乙方按约定将丁方账户贴息资金划转到丙方账户用于归还丙方代丁方垫付的贷款利息。
11、贷款到期后,丙方代丁方向乙方归还丁方借款本息;乙方也可直接从丙方专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丁方借款本息。
12、因项目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丙方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经甲、乙双方清算核实后,启动风险补偿程序。同时,由甲乙双方向司法部门申请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
第五条 专户管理
根据协议要求,丙方、丁方分别在乙方开设分贷统还资金专用专户,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其中:
1、丙方专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2、丁方账户详见附表《丁方人员账户明细表》。
第六条 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
1、贷款贴息。根据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5)25号)规定办理。
2、风险补偿。按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统贷统还问题的意见》(湘扶办联(2015)26号)办理。
第七条 项目及资金使用
1、本协议指定的项目为 ,丙方为项目带头人,丁方为项目参与人。
2、本协议项下丁方与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共 万元(大写),贷款期限 年,丁方承诺申请的上述贷款仅用于本协议指定项目运营,并委托乙方将丁方专户中的贷款资金支付到丙方专户。
3、丙方应将丁方资金用于指定项目生产经营,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收益及资金使用期限等详见甲方审定批准的《项目书》和丙方、丁方签定的《项目实施合同书》。
4、甲方协同乙方对丙、丁双方的合作经营的项目、资金、进度、收益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应按本协议要求履行相应职责。违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保密条款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根据法律、法规或各自监管机构要求报备和公开的事项外,协议各方均有义务保护参与者的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协议各方均不得擅自翻印、散发对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文档和资料(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具体业务合作过程中,如发生差错、事故、争议等,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生效,有效期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应积极为业务合作创造各种有利条件,落实本协议内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发生冲突,或有未尽事宜,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应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保管
本协议共一式 份,各方(丁方含所有贫困户)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丁方(逐户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主办:中共汨罗市委 汨罗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4306810001
湘公网安备:43068102001119号 备案号: 湘ICP备13009704号-1 联系电话:0730-52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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