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
通 知
汨人社发〔2015〕8号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机制,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4号),经研究,决定在乡镇和社区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乡镇和社区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各乡镇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综治办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调解中心办公室设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办公室主任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负责人兼任,调解员由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并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备案。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接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业务指导。
二、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定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工作要求
指导推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依法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构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既是我市化解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也是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下级部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今年我市将对基层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作为乡镇和社区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要抓紧组建调解中心,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台帐,健全管理制度,公布受理电话,确保全面启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并在2015年5月30前将成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织名单报我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地址:大众南路4号,电话:5242980)。新成立的调解中心要本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街道,行业、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力争做到小事不出乡镇、系统、企业、行业,大事不出区域,以最大程度地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