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暂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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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出台《加强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暂行)》强化乡镇环保工作责任,积极推行环保纠纷和责任事故处理分流制度,合力推进环保工作。
《规定》明确乡镇是环境 保护和矛盾纠纷处理第一责任单位,在接到污染问题投诉后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负责建设项目初审把关,注重源头控制污染;加强饮用水 源保护;配合环保部门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预防未批先建;加大畜禽养殖整治力度,治理关停不达标养殖场。
  《规定》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凡因环境污染纠纷处置不力导致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由环保部门视情节对该乡镇除污染治理项目外的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或年终“幸福汨罗”综合考评中环境保护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实行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