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电偛顕慨鎾晝閵堝桅濠㈣埖鍔曢崣濠囨煥閻曞倹瀚�2025婵°倗濮烽崕鎴﹀箯閿燂拷7闂備礁鎼悧鐐哄箯閿燂拷5闂備礁鎼崰娑㈠箯閿燂拷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等罪名的入罪要件认定标准都有所降低,体现了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
污染环境入罪条件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加大了打击力度,严密了刑事法网。
门槛降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构成犯罪
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入罪要件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孙军工介绍说,这些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
缂傚倸鍟崹褰掓偟椤栫偛鎹堕柡澶嬪缁傦拷 | 缂傚倸鍟崹褰掓偟椤栨稓鐝堕柣妤€鐗婇~锟� | 闂佺ǹ绻愰崢鏍姳椤掑嫬绠i柟瀛樼矋缁拷
婵炴垶鎹侀褎鎱ㄥ▎鎾存櫖婵﹩鍋夐崢顒勬煕韫囨岸鍝洪柟韬插劤缁辨柨螖閳ь剛绮╅懜鍨弿闁跨噦鎷� 濠殿喖绠嶉崝搴g礊韫囨洘鏆滈柛灞剧懄閻姤鎱ㄥΟ璇茬仸闁哄倸鍊归幆鏂库攦鎼存挸浜鹃柍褜鍓涚槐鏃堝箣閻橀潧璁查梺鍝勭Т濞测晠鎯侀幋锔藉剺濞撴艾锕︾粣锟�4306810001
濠电姭鍋撴俊顖氭惈瑜板棛绱撻崘鈺佺仴闁伙絻鍔嶅鍕炊妞嬪海鐛�43068102001119闂佸憡鐟遍幏锟�闂侀潧妫岄崑锟� 婵犮垼娉涘ú锕傘€佸澶婄煑闁告垯鍊楃粣锟� 濠电姭鍋撴俊銈囨嚕P婵犮垼顔愰幏锟�13009704闂佸憡鐟遍幏锟�-1 闂佽壈椴稿濠氭焾閹绢喗鍋ㄥù锝呭暟濡牓鏌ㄥ☉铏0730-5242830
濠殿喖绠嶉崝搴g礊韫囨洘鏆滈柛灞剧⊕閺夋椽骞栫€涙ḿ鐭岀紓宥忔嫹
閻庣敻鍋婇崰鏇熺┍婵犲洤绀傛い鎴f硶閼稿綊鏌涘▎娆愬
濠殿喖绠嶉崝搴g礊韫囨洘鏆滈柛灞剧⊕閺夋椽骞栫€涙ḿ鐭婂ù婊勬礋瀹曪繝鏁撻敓锟�
闂佹寧绋戦悧鎾绘偤瀹ュ绀夋繛鎴炵懄婵倗绱撻崘鈺婃缂佹唻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