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事业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
2、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里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农村五保供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本人或本人委托村委会向乡镇提出申请;
2、乡镇、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召开评议会评定并公示;
3、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民政办初审,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在收到乡镇提供的申请资料后作出审批决定,必要时上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农村五保供养金。
五、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证(复印件);
4、近期免冠寸片两张;
5、农村信用社存折账号(复印件);
6、书面申请报告
7、其他资料。
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停发农村五保供养金。
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系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全部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私分。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本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执行。
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市民政局全额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本市范围内指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住院,享受住院医疗费用“零负担”优惠政策。
十、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十一、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管理依据敬老院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捐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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