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2015年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政法委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政法委2015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政法委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 主要职能:
政法委部门工作职能:既是政法部门,又是党委的重要职能部门,是同级党委加强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督促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及同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二)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对一定时期本地的政法工作进行指导。(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维护政治安全、金融安全。
二、预算安排情况
预算总收入98.91万元
预算总支出98.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91万元(工资福利支出63.62万元、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1.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65万元)。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政法委:本级决算。
第二部分 政法委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政法委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政法委2015年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政法委015年收入总计98.91万元,支出总计98.91万元。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1.73万元,减幅13.45%。主要原因是2015年按照上级和财政部门紧缩开支、加强财务管理的原则实施。
二、政法委2015年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全年收入合计98.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8.91万元,占比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的原因:严格按预算执行。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81.4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 49.23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等;
四、日常公用经费 318.7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五、政法委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3.47万元,支出决算13.4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7.4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7.47万元,共125批次1960人次。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每年的决算往往大于预算,原因是:政法委是维护全市社会治安、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牵头单位,突发事件常态发生,怎样发生就怎样处理,造成资金紧张,往往是先打报告后批复使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无。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监察部本级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五、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监察部机关综合服务中心日常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监察部保障离退休人员经费的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5年政法委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