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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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一)招生对象:
1、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学历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青少年,均可报考普通高中。
2、在校读书的高中生及上一年已被高中段学校录取而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不得报考。
(二)招生办法:
1、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一般须报名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中考”)。市中招办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部分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免试录取或自主招生。
2、市内初中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集体向市中招办报名。
3、在外地借读、户口在本市的考生,须持借读学校的学历证明、《义务教育登记卡》和户口簿,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到市中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4、在本市借读,户口在外地的考生,要求在本市继续报考普高者,必须事先办理好借考、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
1、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需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2、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备案,保留学籍。
3、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休学。
4、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5、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由学校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四)转学
1、因正当理由需要市内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转学。
2、普通高中学生跨县(市)转学,须有正当理由。由本市转往外县(市)就读的,由学生或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外县(市)转来的学生须凭本人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和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等学籍档案,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转学;对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出具证明的,确因其监护人从市外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转学,而学生或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有困难的,向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普教科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转入的普通高中考核,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同意转学。
4、高一第一学期的新生和高三学生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5、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监护人从外地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外。
(五)退学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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