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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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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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及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幼儿园可以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为幼儿提供食宿的,可以收取食宿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增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应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等到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伙食费按实际成本分月结算,假期开放和全托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四、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用、图书及设备购置费用,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其他正常办园经费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回报率,并报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省实行指导性管理。公办幼儿园可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浮动比例,报同级财政、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附后)。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备案表附后)。 
六、保育教育费、食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由于中途转园或因病等原因退园要求退费的,按月收费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退费;按学期收费的,可按在园月数计算,但入园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可不退保育教育费,但食宿费仍应按月计算退费。 
七、各级各类幼儿园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目收取费用,更不得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周一至周五7:30-17:00)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目另外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八、对城市低保户居民、社会救助对象、烈士子女入园的,幼儿园应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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