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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汨罗交警是否在认真办事?
来信人: 王吴
来信时间: 2025-12-25 09:10:56
内容:

24年12月16日,本人在高泉社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并肇事逃逸。

当时已报案,随后值班的两名交警到达现场并立案。

事后多次询问事故处理大队,都是以“找不到肇事者”回应我,数月后我本人将肇事者找到,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事故处理大队。

让我感到震惊的是,事故处理大队要我提供证据。作为事故受害者,我已经将肇事者找到,证据这个东西难道还要我一个受害者搜集吗?立案民警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何在?如果是这样,那报警立案的意义何在?!

时间一过去一年多,我不主动询问事故处理进度,处理大队那边从来没有主动联系过本人。请政府给个说法!!!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交警大队
回复时间: 2025-12-31 15:13:59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关于“汨罗交警是否在认真办事”的留言已收悉,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由大队长黄文军牵头,事故处理中队对该问题线索事项开展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核查,2024年12月16日20时40分许,您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汨罗市高泉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氮肥厂前路段时,与由西往北左转弯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电子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事故发生后,您向公安机关报警,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邹建仕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辅警许博、杨凯立即赶赴现场。您在事故现场等待,另一当事人已逃离。根据王吴的陈述及对周边群众走访,查明另一当事人系女性,戴红色头盔,身穿黑色衣服,驾驶一辆黑色女士电动车,往山塘路方向逃离。当晚,民辅警查找并调取周边监控,因距离远、监控模糊,未能清晰截取当事人头像及面部特征。次日,办案民警邹建仕向汨罗市公安局情报中心秦汉平申请进行人脸比对、查询行车轨迹等,因图片模糊,无法确定当事人信息。事后,办案民警与您联系,解释该情况,并告知自行再努力查找。

  2025年10月28日10时许,您再次与办案民警邹建仕联系,告知已发现对方踪迹,要求民警将对方传唤来交警队核实。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通过罗江派出所民警帮助,查实该当事人名叫胥测军,女,住汨罗市罗江镇汨东村四组,联系电话:19988034912。经上门核实,胥测军驾驶的摩托车为红色两轮电动车,车牌为湘F245AD,与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摩托车不符,根据胥测军口述:2024年12月16日前后,未离开过自家。事后,民警邹建仕将该情况告知您,您表示要两人进行当面对质才信服。民警联系胥测军后,该人表示同意,民警过后拨打您的电话:18373020837却成了空号。由于每天市区交通事故频发,民警因警力有限、工作繁忙未联系到您。

  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辅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用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全过程,规范开展现场勘查,完成拍照录像、绘制现场图、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并制作笔录等工作。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置该起交通事故。全流程符合规范,无程序瑕疵。在民警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执法程序违法,暂未发现有民辅警不作为等违法违纪情况。

  如您有意见建议可直接电话联系办案民警或来事故处理中队,我们感谢您的配合和支持。

  特此回复。

  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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