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话对市长说

信箱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汨罗市政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市长信箱对汨罗市政府的发展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您在提交信件的时候,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信件类型;信箱填写中标红色*号的为必填项;您的信件提交后,我们将尽快转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和回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市长信箱

信件公示

标题: 举报汨罗市玲子美容馆
来信人: 王金美
来信时间: 2026-05-22 16:16:33
内容:

举报信(升级版)

尊敬的有关部门领导:

您好!

我叫王金美(身份证号码:待补充,联系方式:18975896474),现就汨罗市玲子美容馆(以下简称“该美容馆”)在提供祛斑、祛黄、祛皱等美容服务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欺诈诱导、使用不合格产品、非法行医、服务致人损害、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向贵单位进行实名举报,恳请依法调查处理,并责令该美容馆退还费用、赔偿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一、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 2025年7月2日开始,在汨罗市玲子美容馆接受祛斑美容服务。该美容馆通过一位牌友推荐,本人起初不相信能完全祛斑,一直未去。后该美容馆老板主动打电话称本人在长沙有事顺便到我家来了解情况说不做也没关系,只是来看看,并找了一名自称已做好祛斑的顾客通过店家微信视频来阐述做得有如何的好如何干净,,同时以“保证百分之九十以上能干净”“无效退款” 等话术诱导本人。

(一)被诱导接受多项美容服务,共支付21583元

在该美容馆老板的持续劝说和诱导下,本人先后接受了祛斑、祛黄、祛皱、紧致肌肤等多项美容项目,并一直被要求使用该店提供的产品。截至投诉之日,本人共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0925元。

(二)合同明确约定“无效退款”,但合同是后补的,商家拒绝履行

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效退款。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合同是后补的。该美容馆在提供服务之初,以“没有带合同”为借口,未与本人签订正式合同。直到本人发现问题后,对方才补签合同。如果当时合同中有“无效退款”条款,本人也不会如此被动。实际上,该美容馆在服务前口头承诺“百分之九十以上能干净”,但合同后补这一行为本身就证明了对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规避责任的故意。

本人发现面部问题不但没有改善,反而越来越严重,受损面积越来越大,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后,商家拒绝退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三)商家隐瞒治疗时间和次数,承诺无法兑现

该美容馆在提供服务前,声称“两个月内能好”,隐瞒了真实所需的治疗时间和次数。实际上,本人从2025年7月至今已近一年时间,面部问题不仅未好转,反而越发严重,该承诺明显无法兑现。

(四)整个治疗过程极其痛苦,历时约七个月,多次严重脱皮、烂脸

在接受该美容馆服务期间,本人经历了极其痛苦的治疗过程:

第一次“烂脸”:该美容馆对本人进行所谓的“治疗”后,本人面部出现严重脱皮、烂脸,持续时间约20天左右。

第二次“烂脸”:再次治疗后,同样出现严重脱皮、烂脸,持续时间也约20天左右。

两次提取斑:每次提取斑后,需要约20天才能完全脱痂。

整个治疗过程:从2025年7月到2026年初,前后历时约七个月。在此期间,本人一直处于“烂脸”或“脱痂”状态,整个治疗期间都没法见人,日常生活受到极大限制。

修复期:直到现在,本人仍处于修复期,面部问题持续存在。

(五)商家以“排毒”为名掩盖损害,本人因此保留了全部证据

在本人面部出现发热、发红、刺痛、紧绷、出汗刺痛、长痘等问题时,本人多次询问该美容馆这是什么情况。对方每次都以“这是好事,在排毒,多用修复霜多用产品,期间一直不断的在加用她的产品,一次要涂抹九个护肤品” 为借口进行搪塞,从未承认是其服务造成的问题。

正是因为对方反复以“排毒”为由推卸责任,本人才从那时起把该美容馆提供的所有产品、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全部保留下来,以备维权使用。

(六)美容服务导致皮肤严重受损,被诊断为玫瑰痤疮

长期以来,本人面部出现发热、发红、刺痛等症状。平时只要情绪激动、大声讲话、遇到一点点热气,都会有这种感觉。直到近日天气变热,症状越发明显。

2026年5月12日,本人前往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湖南省中医院) 就诊,经医生诊断,本人患有玫瑰痤疮,皮肤屏障严重受损。医院初诊记录显示:“面部潮红1年余”“面部起红斑,阵发性加重,伴灼热、紧绷不适”“面部起片状红斑,其上可见散在大小不一丘疹,伴见少许扩张毛细血管”,西医诊断为玫瑰痤疮。

此外,本人还前往湘雅附二医院就诊,同样被诊断为玫瑰痤疮。

(七)接受服务前皮肤正常,服务后出现严重问题——形成完整证据链

特别重要的是:本人在接受该美容馆服务之前,于2025年4月前往湘雅附一医院进行了面部诊断,诊断结果显示本人没有玫瑰痤疮等皮肤问题,面部皮肤状况正常。

在接受该美容馆服务后,本人于2026年5月被诊断为玫瑰痤疮。这一“服务前正常、服务后患病”的事实,形成了完整的因果关系证据链,直接证明本人的面部皮肤问题是由该美容馆的不当服务造成的。

(八)美容服务造成严重后遗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由于该美容馆的不当服务,本人目前面临以下严重后遗症:

面部确诊玫瑰痤疮合并激素依赖性皮炎

不能晒太阳:暴露在阳光下会引发面部剧烈反应;

不能情绪激动:情绪稍有波动就会导致面部发红、发热、刺痛;

不能大声讲话:大声说话也会引发同样症状;

不能处于温热环境:天气变热或进入空调房、暖气房都会引发不适;

出汗刺痛、长痘:面部敏感,稍有刺激就会出现症状。

上述症状已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人现在需要时刻注意避免情绪波动、避免阳光直射、避免温热环境,日常生活受到极大限制,心理上也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

(九)该美容馆涉嫌非法行医——生活美容机构无权从事破皮类项目

该美容馆注册的是生活美容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活美容机构仅能提供无创、无破皮的皮肤护理服务,严禁从事任何破皮、侵入性的医疗美容项目。

该美容馆对本人实施的“治疗”导致面部严重脱皮、烂脸,明显涉及破皮、损伤皮肤屏障的操作,这已经超出了生活美容的合法范围,属于医疗美容范畴。该美容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经营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从事了医疗美容项目,涉嫌非法行医。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该美容馆的行为已涉嫌违反该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

(十)商家提供的产品来源不明,涉嫌“三无产品”

该美容馆一直要求本人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根据本人提供的产品照片,该产品名称为“林子美业营养精华液”,包装上仅标注了部分成分,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注册备案编号等法定信息。该产品疑似“三无产品”。

此外,该美容馆还存在将产品从大瓶倾倒至小瓶分装后提供给消费者的行为,进一步增加了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不确定性。

(十一)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该美容馆在服务前承诺“百分之九十以上能干净”,但实际效果除了祛了一点黄之外,其他项目均无明显效果。本人后来了解到,即使是湘雅医院这样的正规医疗机构,也只能保证百分之七十的效果。该美容馆的承诺明显夸大,构成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如果当时知道合同中有这样的夸大条款,本人绝对不会做。正是因为对方以“没有带合同”为借口未提供合同,本人才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消费决定。

(十二)近期医疗花费

本人于近日再次预约了三甲医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目前已支付医疗费用854.95元。后续治疗费用将继续发生。

二、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违规行为性质

该美容馆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以下法律法规:

(一)关于“无效退款”承诺不履行,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美容馆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无效退款”,本人接受服务后不仅无效反而造成损害,商家拒绝退款,已构成违约。

(二)关于非法行医

该美容馆作为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经营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从事了导致本人面部严重脱皮、烂脸的破皮类医疗美容项目,涉嫌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

(三)关于美容服务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美容馆提供的美容服务导致本人面部严重受损、被诊断为玫瑰痤疮,已侵犯本人的人身安全权。

(四)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人目前面临不能晒太阳、不能情绪激动等严重后遗症,日常生活受到极大限制,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关于夸大效果、虚假承诺,构成欺诈

该美容馆声称“百分之九十以上能干净”“两个月内能好”“无效退款”,隐瞒了治疗的真实时间和次数,属于虚假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构成虚假宣传。同时,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六)关于使用“三无产品”,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该美容馆提供的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号等法定信息,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

三、被举报单位基本信息

名称: 汨罗市玲子美容馆

四、证据材料

本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与该美容馆的微信聊天记录(含诱导消费、承诺效果、以“排毒”为名搪塞等全过程);

服务合同(含“无效退款”条款,且该合同为后补);

20925元支付凭证;

2025年4月湘雅附一医院面部诊断报告(证明服务前皮肤正常);

2026年5月12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初诊记录(诊断:玫瑰痤疮);

湘雅附二医院诊断证明(玫瑰痤疮);

治疗期间两次严重脱皮、烂脸的照片记录(每次约20天);

两次提取斑后脱痂过程的照片记录(每次约20天);

该美容馆提供的产品照片(“林子美业营养精华液”等,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

产品分装倾倒的聊天记录或照片证据;

医疗花费854.95元的支付凭证;

本人目前后遗症情况的详细说明(不能晒太阳、不能情绪激动、不能大声讲话、不能处于温热环境等);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举报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本人恳请贵单位:

一、 依法对汨罗市玲子美容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诱导、使用不合格产品、非法行医、服务致人损害、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 责令该美容馆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 责令该美容馆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美容服务费用21583元;

四、 责令该美容馆赔偿本人医疗费用658.31元及后续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

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认定该美容馆存在欺诈行为,判决三倍赔偿(20925元 × 3 =62775元);

六、 责令该美容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本人因美容服务导致不能晒太阳、不能情绪激动、不能大声讲话等严重后遗症,历时约七个月无法正常生活,心理承受巨大精神痛苦);

七、 依法将该美容馆涉嫌非法行医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 依法对该美容馆使用“三无产品”、无证分装化妆品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九、 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本人。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基于事实,并愿意配合贵单位的调查工作。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敬礼

举报人: 王金美

日期: 2026年 月 日

附件1:支付截图.pdf

附件2:证据截图1.pdf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6-06-17 11:37:28
回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关于“举报汨罗市玲子美容馆”的来信已收悉,现经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义市场监管所核实处理后,回复如下:

  2026年6月5日,我局归义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已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随后对举报所涉事项进行核实,根据检查及核实情况,该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移交执法大队处理。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