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6-11001
湘人社规〔202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深入推进技能强企行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技能强企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24〕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养对象主要是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可将签订半年以上实习协议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范围,对毕业后与实习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入职开始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三条培养模式为“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学徒培养目标,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
第四条 培养期限为中级工1年,高级工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五条培训的职业(工种)应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且有培训标准(包括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等)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课程设置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基础、专业技能”三部分。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在企业主要是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培训模式,可将全部理论课(不高于总课时的40%)转为线上学习。
第六条培养主体为学徒所在企业。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并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与受委托承担学徒培养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向培训机构提出学徒培养要求和目标,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课程、课时、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第七条培训机构根据企业的培养要求和目标,负责设计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其中,技工院校可以为学徒注册非全日制学籍。
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相应职业(工种)和等级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具备与培训职业(工种)、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及学徒集中培训所需的食宿等后勤保障条件;
3.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应的培训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
4.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养对象提供必要的后续服务;
5.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与培训业务相关且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第八条 企业要选聘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培训机构要选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指导教师,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九条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学年学习课程不得少于5门,每学年学习总时长不得少于450 学时;以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学年学习课程不得少于6门,每学年学习总时长不得少于600学时,每学时45分钟。严禁学徒无正当理由中途插班或中途退学。
第十条学徒在学习培养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财政补贴标准按培养目标等级确定:以中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培训每年按6000元/人的标准补贴;以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培训每年按8000元/人的标准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企业和培训机构获得的政府培养补贴资金可按规定自主开支使用。
经企业申请,可向企业预拨不超过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补贴资金(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预支资金比例可降低到合理范围,直至不预拨)。培养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养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拨的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所有企业(含中央和省属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所需培养补贴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技能人才实际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并提交《湖南省新型学徒制企业需求申报表》(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举办新型学徒制培养,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新型学徒办班申请,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办班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办班申请备案表》(见附件2);
2.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培养协议及培训计划;
3.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证复印件;
4.《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花名册》(见附件3);
5.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6.参培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参保缴费记录(学生学徒提交实习协议或就业协议)。
第十七条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实施学徒、培训教师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签到。对因涉密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做好签到台账,上传至“一体化平台”。每学年培训结束后,企业和培训机构需向办班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过程有关记录资料。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学徒花名册、培训台账和记录、签到表、培训视频、劳动合同复印件、培养协议、培养计划等形成档案材料,并至少保存5年,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培养结束后,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及时组织所有学徒参加相应的评价鉴定和结业考核。对已实施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学徒培训后可直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不受本职业从事年限、技能等级等其他条件限制。结业考核由企业和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结束后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考核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为合格人员上网生成《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养合格证书”,式样及编码规则见附件4)编号。培养合格证书由培养机构自行印制并按要求发放。
企业和培训机构在完成培养任务后,向办班审核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及《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见附件6),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验收。
第十九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开展培训前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资金预支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风险、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财政部门根据方案安排资金,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拨补贴资金。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审核表》(见附件7);
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培养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学徒培养补贴余款。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培养合格证书申请培养补贴;本市州已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凭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培养合格证书申请培养补贴;其他职业(工种),凭培养合格证书申请培养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合格人员进行审核,并在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方案报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补贴余款,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拨付到企业。
企业申请补贴(余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验收申请表》和《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
2.《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见附件8);
3.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技能强省重要举措,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调研企业需求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培养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审核,保证培养质量,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徒培养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学徒培养规模大、质量高、效益好的企业、培训机构,优先扶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对优秀企业导师,优先扶持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严格落实新型学徒制培养实名制管理,实现从开班备案、结业考核、培养验收、资金申请到拨付全过程网上经办。坚持从严管理、防止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湖南省新型学徒制企业需求申报表
2.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办班申请备案表
3.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徒花名册
4.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证书式样及编码规则
5.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验收申请表
6.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
7.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资金预拨申请审核表
8.湖南省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补贴(余款)申领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