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西湖公园及其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范围
东至修建中的沿湖路东侧,西至红旗水库东岸,南至汨营线南线北侧门面房后墙,北至红旗水库北堤,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为西湖公园片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办公室设信访局四楼)为西湖公园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实际入住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公布。
1、被征收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结合实际入住的家庭成员为准。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须经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公寓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序号。
(六)安置房的选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下,由负责实施征收单位提供不同面积的公寓式住宅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按照规定选择相应面积的公寓式住宅。
(七)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八)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公寓式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凭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父母属于被征地村村民但未享受审批建房,且与被征收人独立分户并共同居住,经其本人及被征收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在征地所在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已婚,但户口尚未迁入征地所在村的农业户口的配偶,安置后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户口,不再作为今后安置的依据;
2、配偶为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房改房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下同)的;
3、子女为非农业人口,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房政策;
4、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现役、复转退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口);
5、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征地所在村的监狱服刑人员;
7、征地预公告发布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但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已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已结婚,对方户口已迁入征收范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予以安置。离异并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再结婚的,另一方及家庭成员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8、征收安置协议签订后,在通知选房以前出生的符合生育政策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征收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及其它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在市控建拆违办公室登记在案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二)由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已注明实施城市规划时须无偿拆除的建筑物,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三)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拆除前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照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拆除农业生产用房,适当予以补偿,不予安置。
八、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建筑重置成本应包含被征收房屋主体成本、装饰装修成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局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附属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征收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必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商业性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2、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搬迁费:
按正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2000元/户的补足到2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
对选择公寓安置的被征收人,按正屋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不足500元/户·月的补足至500元/户·月;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三个月止。
过渡期暂定24个月。如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给予2倍的临时安置费。
3、权证费用的补偿
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按每本3000元给予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岳阳市相关标准执行。
(二)房屋的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选择公寓安置。
1、货币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据正屋面积在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基础上增加1800元/㎡补偿。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正屋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
2、公寓安置:公寓安置是指负责实施的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成套公寓式住宅供其选择的集中安置方式。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平方米,可按人平50平方米的标准,以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被征收人如确需增加公寓式安置房的面积,人均可增加安置面积10㎡,按成本价购买;人均超过60㎡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过50平方米,但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以该户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上限,以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超过该户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但人均6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按成本价购买,人均超过60㎡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过60平方米,但不足80平方米的,可以以该户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上限,以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超上限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被征收正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超过80平方米,以人均80平方米为上限,按廉购价购买安置房,超上限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正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差价结算执行。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先补后购,经被征收人书面同意也可采取货币补偿抵扣的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并选择公寓安置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公寓式住宅土地供应方式为国有划拨土地。房屋首次上市交易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办理。
(2)公寓安置小区规划: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规划、设计、配套。
(3)配套建设:公寓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由政府出资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差额部分由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补贴。
(4)公寓安置房交房标准:安置房建设以经济适用、满足居住功能为原则,按经审定的设计图纸施工,外墙面层为外墙砖或涂料,楼梯梯级及平台面层为水泥楼地面,梯间内墙面面层为888涂料,扶手、照明符合设计要求。进户门为防盗门,安装铝合金或塑钢窗,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为平整毛坯,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线路入户。
(5)公寓式安置房的选择。
房屋征收协议的签订与安置房的选号顺序挂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段内按时签约并如期完成搬迁交房,凭征收协议与搬迁交房验收单参与摇号,先签先摇。第1-10天签约为第一个时段,第11-20天签约为第二时段,第21-30天签约为第三时段。
(6)交房期限:公寓安置实行期房安置,交房期限为24个月。
(7)被征收房屋差价的结算。
被征收房屋正屋建筑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部分,按房屋评估价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正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超过人均安置面积80平方米部分,在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基础上增加700元/㎡给予补偿;人均超过80平方米部分在房屋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及其他补偿补助)的基础上增加200元/㎡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局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所购公寓式安置房人平不足50平方米,多余面积指标由征收部门按650元/㎡回购。
(8)公寓式安置房的供应价格:
公寓式安置房的价格分为廉购价、成本价、市场价三种。其中廉购价中3层、4层为700元/㎡,2层、5层为650元/㎡,6层为600元/㎡;成本价中3层、4层为1350元/㎡,2层、5层为1300元/㎡,6层为1250元/㎡。市场价为2700元/㎡.
(9)安置房基本户型(面积):二室二厅(80平方米左右)、三室二厅(100-120平方米左右)、四室二厅(不超过145平方米)。具体户型根据大多数被征收人意见,按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的进行优化设计。
(10)公寓式安置的补助及奖励
①被征收人每人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50平方米装饰装修费,即每人补助25000元装饰装修费。
②凡在通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正屋面积,第1—10天奖励500元/平方米;第11—20天奖励450元/平方米;第21—30天奖励400元/平方米。超过30天的不予奖励。
③选择异地安置(龙舟公寓式安置点、归义公寓式安置点、汨新社区公寓式安置点)的按被征收正屋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异地安置房奖励。
补助、奖励资金按实际搬迁交房时间计算,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3、门面安置:
(1)门面安置对象:门面安置对象为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户口在征收范围内,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原居民。具体名单由所在乡、村、组确定,报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2)门面安置方式:可供安置门面面积为3000㎡,按照被征收人人均占有门面面积分配到人,以优惠价购买,但不能超面积安置。门面均价为1500元/㎡。达不到指标标准的由征收部门以2000元/㎡回购。
九、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立即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四)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局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产局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交房的,所发放的协议签订序号自行作废,并在末位顺延。
(三)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
(四)征收房屋有关设施的迁移。对被征收人原已独立安装了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因房屋被征收而发生的迁移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负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助金。
(六)房屋实行公寓安置的,由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分户证件,办证费用由安置对象按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产权人必须为户口簿中载明人员。
(七)安置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八)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九)老年人和伤残人员优先选择安置房房屋楼层。
(十)该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参照本方案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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