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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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公园公寓式安置小区住房及门面抽号分配方案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为做好西湖公园公寓式安置小区住房和门面的分配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汨罗市西湖公园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对象:

需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西湖公园2012年度确定的征收安置范围内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和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已经全部拆除了所有地上附着物的拆迁户;

②按期交清全部公寓式安置住房及门面购买预结算款项的拆迁户;

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户在以下简称安置户。

二、房源、门面及待分配户数

本次进行抽号分配的房屋西湖公园公寓式安置小区安置住房,共 160 套、三种户型(已在房屋门楣上订制了一一对应、唯一的房屋编号),其中二房二厅户型25套(一栋10套,五栋10套,六栋5套);三房二厅户型105套(一栋30套,二栋20套,三栋20套,四栋20套,五栋15套);四房二厅户型30套(五栋5套,六栋5套,七栋10套,八栋10套)。

本次进行抽号分配西湖公园公寓式安置小区门面153个,建筑面积约3328平方米。

参与本次抽号的安置户共59户。

安排在其他安置小区安置的住房、商业用房、车库或车位不在此次分配之列。

三、分配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先拆除先选房的原则.

3、照顾病老伤残的原则。

4、随机抽号的原则。

5、同结构同楼层抽号机率相同的原则。

6、同结构同楼层房屋价款相同的原则。

7、先清款后抽号的原则(必须交清住房和门面购买预付款才能参与抽号)。

四、安置房、门面分配时间

2014年10月31日上午8:18开始

五、安置房、门面分配地点:汨罗市市委党校大报告厅

六、住房抽号分房的批次安排

安置住房抽号分四批次进行:

1、第一批次:2012年12月31日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安置户,先随机抽序号,然后按序号每户优先在余下房源中选房一套。

2、第二批次: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全部地上附着物拆除的安置户,先随机抽序号,然后按序号每户优先在余下房源中选房一套。

3、第三批次:以户籍登记为准,至2014年10月 31 日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和执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下肢严重残疾人员,先随机抽序号,然后按序号每户优先在余下房源中选房一套。

4、第四批次:除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以外的其他安置户及其住房均参与第四批次的抽签,按选房代表或受托人姓氏笔画自少到多在余下房源中随机抽取本户所有可选住房。

七、住房分配具体流程及相关事项

1、2014年10月28日前参与分房的安置户须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拆迁安置协议书预先到征收安置办财务室办理账目结清手续,并领取“入场券”(注明“账目已经结清,允许选取XX户型XX套、XX户型XX套、门面XX平米,其中允许优先选房XX户型XX套。入场券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安置办与拆迁户各一份),并提交本户优先选房申请(仅限2014年10月31日年满60周岁或具备二级以上残疾证的下肢严重残疾人员可以优先选房,提交申请必须同时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残疾证复印件)、确定本户参与抽号代表的姓名(必须同时提交参与抽号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委托抽号及受委托参与抽号的人员姓名(必须同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复印件)。

2、2014年10月31日上午8时18分前,所有参与住房和门面抽号的安置户选房代表或其受委托人执本人身份证原件、入场券、委托书原件签到入场,对号入座。

3、第一批次:主持人现场核对名单→按选房代表或受托人姓氏笔画自少到多依次排队到“排序箱”抽取选房序号→按抽取的选房序号每户依次选房一套并现场签字确认→本批次选房完成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安置办当场发放《选房确认书》。

4、第二批次:主持人现场核对名单→按选房代表或受托人姓氏笔画自少到多依次排队到“排序箱”抽取选房序号→按抽取的选房序号每户依次选房一套并现场签字确认→本批次选房完成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安置办当场发放《选房确认书》。

5、第三批次:主持人现场核对名单→按选房代表或受托人姓氏笔画自少到多依次排队到“排序箱”抽取选房序号→按抽取的选房序号每户依次选房一套并现场签字确认→本批次选房完成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安置办当场发放《选房确认书》。

6、第四批:主持人现场核对名单→按选房代表或受托人姓氏笔画自少到多依次排队到相应的“XX户型”箱中抽取房号(一套房抽一个号,一次只准抽一个号,有几套房就抽几次号)并现场签字确认→本批次选房完成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安置办当场发放《选房确认书》。

7、安置户选取房号后,于2014年11月15日前执《选房确认书》和《门面抽号确认书》到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财务室办理实际住房和门面差价找补手续并领取《入住通知》。

8、所有安置户凭《入住通知》于2014年11月30日前到西湖公园安置小区建设工程办公室(公园路)领取房屋钥匙等资料、办理入住手续。

9、安置区内配套建设于2015年2月28日前全部完成。

10、安置区内水电免费使用到2015年2月28日。

八、门面抽号分配

住房抽号分配完成后,接着开始门面抽号分配。

鉴于门面按13平方米/人分配,但实际建成的门面面积差异较大,无法完全满足13平方米/人的分配要求。门面分配按实际建成的门面建筑面积分类为18平方米左右(30个)、22平方米左右(25个)、24平方米左右(13个)、26平方米左右(27个)、33平方米左右(20个)、35平方米左右(30个)共计6类,按类分别抽号。

每户安置户按该户应分门面建筑面积大小按尽可能接近的原则匹配了一个或多个门面,安置户按匹配的门面个数,在按建筑面积分类的相应抽号箱中抽取对应门面个数的乒乓球,抽号完成后,现场签字确认抽取的门面编号,再根据实际抽取的门面面积与安置办结算差价。

门面抽号程序:主持人现场核对名单→按选房代表或受托人姓氏笔画自少到多从相应的抽号箱抽取门面号并现场签字确认→所有抽号完成后,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安置办当场发放《门面抽号确认书》。

无论是抽排序号还是抽门面号,一次只能抽出一个乒乓球方为有效,每次抽完后,安置户代表必须现场签字确认,抽出两个及以上乒乓球无效,其抽号顺序轮至该场次末尾。

九、随机抽号分配方式及要求

1、准备多种不同颜色的乒乓球并按所需数量编号。采用乒乓球分组随机抽号方式进行,先抽排序号,再抽安置房号和门面号。排序号、部分安置房号和门面号按组分别进行随机抽取。

2、住房抽号时,准备4个抽号箱,分别标记“排序箱”、“二房二厅户型住房”、“三房二厅户型住房”、“四房二厅户型住房”,并准备相应的不同颜色乒乓球,排序号和房号装在乒乓球内,并采用全中文书写(数字大写),每个箱子乒乓球颜色不同;门面抽号时,准备6个抽号箱,分别标记“18平方米门面”、“22平方米门面”、“24平方米门面”、“26平方米门面”、“33平方米门面”、“35平方米门面”,并准备相应的不同颜色乒乓球,排序号和门面号装在乒乓球内,并采用全中文书写(数字大写),每个箱子乒乓球颜色不同

3、抽排序号、房号、门面号时,由工作人员将印有编号的纸条放入乒乓球然后旋紧,再将乒乓球放入相应的抽号箱,待公证人员员和监督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宣布抽号开始。每次抽号的结果都由参与抽号的安置户代表或受委托人现场登记、签字确认。

4、参与抽号的人员必须是安置户或其授权委托人,且必须是2014年10月30 日前年满 18 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5、参加抽号的安置户每户只许派1名代表凭代表本人身份证和“入场券”入场参与抽号。若安置户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与抽号的必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委托别人参与抽号,被委托人抽取的排序号和安置房号视作安置户本户认同,委托他人抽号产生的系列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安置户自行承担,受委托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入场券”、委托书原件方能进入抽号现场。

证件不齐者或核对不相符者不得入场。

6、房号和门面号的抽取,抽签者应按照本户的住房户型与数量、门面面积匹配的个数剔除已经分配的部分,在对应的抽号箱中抽取乒乓球,每一套房子或每个门面只能抽一个乒乓球,有几套住房或几个门面就抽几次。凡一次抽几个乒乓球的均属无效。乒乓球一经抽出后,不能变更。(例如某人有4套房子,其中已经第一批优先照顾选了一套房,参与第二批选房时就只有3套房子了。假如剩余的房子为120平米的2套、80平米的1套,则应在“120平米户型”箱抽号2次、在“80平米户型”箱抽号1次。每次抽号完毕必须现场登记签字确认。

7、当工作人员连续报喊安置户及排序号三次,安置户未到场或不作应答的,其抽号顺序轮至本场次末尾。

8、故意拖延抽号时间超过5分钟不抽的,视作拒绝抽号处理。

9、拒绝抽号或在本次抽号仪式结束时仍未到场参加抽号的,视作拆迁户自动放弃本次抽号安置。

10、安置户全部抽完后,由公证人员在《房屋抽号确认表》上签字,并当场宣布抽号结果,经公证后的结果具法律效力。

十、凡未如期参与本次抽号分房的,一律按拒绝抽号处理。对拒绝抽号的,其应安置的房源(含住房和门面、车库)由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依法提存到汨罗市公证处。

十一、近期工作内容

(省略)

十二、人员及职责分工

(省略)

十三、其他事项

1、安置房分配过程由纪委、监察、公证、新闻媒体代表进行全程监督,电视台全程录像。

2、房屋分配后,安置户装修和使用中不得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改变建筑用途和外观风貌,楼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搭建临时或永久建筑物,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其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管护、卫生、环境、绿化、消防、车辆等管理办法由征收安置办和安置户业主大会共同商议决定。

十四、保障与监督

(一)工作人员在安置住房和门面分配过程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安置住房和门面分配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安置住房和门面分配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十五、本方案由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汨罗市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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