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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汨罗江非法锚鱼捕捞
来信人: 小李
来信时间: 2025-05-09 17:17:05
内容:

尊敬的林业局、公安局工作人员:

感谢政府今年来合法合规放开禁渔令的政策,给广大群众提供了很好的休闲娱乐机会。但是近期在休闲垂钓的过程中,发现汨罗江沿线存在多处非法锚鱼、网捕等生产性捕捞行为。例如鲶鱼洲洲尾段屈原沿岸、白塘乡矮围汇入汨罗江的出水口等,均存在大量使用非法锚钩作业的不法分子,一方面给当地渔业资源造成了巨大破坏,违背了政府适当放开禁渔供群众休闲的初衷;另一方面动辄100g起步、投掷距离超过100米的锚钩和铅坠也给周边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请问近期是否有专项治理的预期?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农业局
回复时间: 2025-05-20 14:33:35
回复内容:

  2025年5月14日上午,我局收到李先生政务热线。随即,我局执法人员与李先生(15201524038)取得联系,告知李先生汨罗江沿线存在多处非法锚鱼、网捕等生产性捕捞行为。例如鲶鱼洲洲尾段屈原沿岸、白塘乡矮围汇入汨罗江的出水口等,均存在大量使用非法锚钩作业的不法分子,一方面给当地渔业资源造成了巨大破坏,违背了政府适当放开禁渔供群众休闲的初衷;另一方面动辄100g起步、投掷距离超过100米的锚钩和铅坠也给周边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安全隐患。根据:农业农村部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 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等非法捕捞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同时感谢李先生对十年禁渔工作的大力支持。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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