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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关于汨罗市友谊河鲁师坝港鑫龙城前期物业招投标信息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备案证明的申请
来信人: 彭威
来信时间: 2026-03-30 20:15:04
内容:

关于请求提供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信息公示的申请

致: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彭威,身份证号:43068119850614179X_,联系电话:15842807822,系该小区合法业主。
案涉相关主体:岳阳市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63510098J,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友谊河鲁师坝港鑫龙城一期商业301室,法定代表人:左林;岳阳市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91042973N,住所地:港鑫龙城一期商业201室,法定代表人:曾杰艺,联系电话:18873022320。
申请人作为案涉小区合法业主,依法享有了解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及相关信息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请求贵局提供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信息公示相关事宜,正式向贵局提出申请,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请背景及事由

案涉小区为住宅物业,由岳阳市港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目前由岳阳市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且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示,接受业主及社会监督。
申请人经多次核实,未发现建设单位就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事宜,发布过招投标公告、中标公示等相关信息,也未在小区内或贵局官方渠道查询到相关招投标信息公示记录。为核实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程序的合法性,保障自身及全体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特向贵局申请提供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相关信息公示材料。

二、申请提供的具体信息内容

恳请贵局依法提供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相关的全部公示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公告公示材料(包括招标公告原文、公示载体、公示时间、公示范围等);
2. 招标文件公示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核心内容、公示方式、公示期限等);
3. 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公示材料(包括参与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单、资质信息等公示内容);
4. 开标、评标过程相关信息公示材料;
5. 中标公示材料(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服务期限、公示载体、公示时间、公示反馈情况等);
6. 若建设单位以“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为由采用协议选聘方式,需提供贵局批准文件及相关公示材料;
7.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相关公示信息(包括备案编号、备案时间、备案内容等)。

三、申请要求

1. 恳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答复,明确告知是否具备相关招投标信息公示材料。
2. 若存在相关招投标信息公示材料,恳请贵局以书面形式(复印件加盖公章)送达申请人,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如线上查询链接、现场领取地址等);若不存在相关信息公示材料,恳请贵局出具书面说明,明确告知原因。
3. 恳请贵局提供的信息公示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能够清晰反映案涉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全过程及相关细节。
4. 若贵局逾期未答复、未提供相关信息,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申请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向贵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时间: 2026-04-08 07:57:1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就相关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有: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公告公示材料;2.招标文件公示相关材料;3.投标单位相关信息公示材料;4.开标、评标过程相关信息公示材料;5.中标公示材料;6.若建设单位以“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为由采用协议选聘方式,需提供贵局批准文件及相关公示材料;7.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备案相关公示信息;

  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港鑫龙城前期物业招投标相关信息公示材料;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 130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于我市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从2016年开始才在岳阳市局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港鑫龙城项目是在2015年交付使用,故您申请公开的港鑫龙城前期物业招投标相关信息公示材料无法提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特予以告知。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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