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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外嫁女”分户被拒 |
| 来信人: | 周思 |
| 来信时间: | 2026-08-12 14:26:54 |
| 内容: |
领导好,我来自汨罗屈子祠镇范家园村七组。 性别女,已婚已育,我老公原籍是甘肃定西,我本人户口一直留在汨罗,从没迁出去过。现在我要求申请单独分户,被以“外嫁女”为由拒绝。 根据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任何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 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且明确说明村约不能超越法律。 但我现在仅仅只是在申请单纯分户,还不涉及到任何人的利益。 在申请过程中困难重重(经历过程我放在后文)我的诉求就是,想分户。拥有独立的户口。 我已经满足所有条件,已婚,经济独立,独立生活。 我也已经提交所有分户必要的资料,包括,分户申请书,户口本 ,身份证,结婚证。 我希望不要给我设其他多余的门槛,真正意义上做到男女平等。 如果我不满足条件,也请明确告知不符合哪一条,出具正式的文件给我,以便我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我的申请经历附上 1.2026年3月,我致电市长热线,咨询分户事宜。得到屈子祠政府 的回复说,因为我已婚已育,且名下有商品房所以不符合分户分 宅基地的条件! 我仔细翻阅很多法律条文,不明白农村宅基地与商品房有什么直 接关联,我们村几乎我们这个年纪男孩子都在外面有商品房,为 何不直接取消他们的权益??? (我非常委屈,因为我知道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是女的!政府 工作人员态度很好,我不怪他们,我知道是因为几千年的重男轻女,他们没有碰到先例,但这个先例,总有一个人来开!) 2.2026年8月5号,我把分户资料准备好,直接到屈子祠镇派出所 提交资料,工作人员直接拒绝,说我不符合条件,只能迁出不能分户。我问原因,她没有回答只是面露为难(她当然知道原因就 是因为我是女的,但她的职位她的法律意识也能分辨这个原因是 站不住脚的)。后来一个领导模样的人过来,更强硬一点告诉我 说绝对不可能,我有点害怕就故作说那我只能找市长热线投诉,他原话说“市长热 线是12315,你去,去,去!” (我心里又生气又绝望,他这样讲,大概是因为他知道市长热线没 用,我也知道,因为我之前已经试过了,市长热线只能协调不能解决) 3.后来我冷静下来再次致电市长热线,我简单陈述以后只是想他 们转达,帮我开一份拒绝受理通知书,我决定放弃浪费时间去说 服任何人,我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后面我接到派出所的电话, 说是去跟市级公安局市请示再给我回复,态度比之前缓和很多。我继续将整理好的资料,打包以EMS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派出所( 因为我亲自送去他们不受理)并保留凭证,我另写一封长信,表明我理解他们工作,只是想要一份拒绝受理通知书。 4. 2026年8月10日,我接到派出所所长电话,态度很好,这次没有说我不符合条件(这已经是我第一次看到希望了),他说如果我要分户,一方面需要我老公老家村里开具他自愿放弃宅基地,土地 的申明。另一方面需要我去跟我们本村的人通气(我其实不太明白通气是什么意思,是不是需要村里每户人签字同意?)。 后来我强烈抗议第二点,因为我觉得我只是想简单分户,没有侵害任何人的权益,就好比我生而为人只是简单的呼吸空气阳光,简单的享受法律赋予我最基础的保障,为什么要这么多人允许才可以?只因为我是女的? 关于让我老公开具放弃宅基地的申明,这个我后面想了下也非常不合理! 我老公的户口早就签出老家,他的户口目前落户在浙江金华兰溪 ,根本就没有宅基地,土地等权益,压根就没有的东西谈什么放弃呢?并且我们常年在浙江生活,为了这个莫名其妙的证明还要远赴千里?另外一方面就是农村老人有些执念,突然煞有介事的开一个证明,惊动村里乡里,有种忘本的羞辱感。 最重要的是,我只是想简单分户。并不是申请宅基地,你都没给我批宅基地,确要我老公去申明放弃他的宅基地?那我放弃以后你能保证给我批吗?宅基地也不归你派出所管呀,这明显就是为了拒绝我给我增设的新门槛。 如果分户都这么难,我难以想象我后面想要申请宅基地会有什么登天难度? 我反复说,这些工作人员态度都不算差,也耐心跟我讲很多很多 。我想我不能说他们为难我。但这么多天,我电话打了一圈,费了很多波折,就是简单分户, 都没有办成。我拿着法律条文,但觉得自己势单力薄。 以上只是我一些吐槽。 相关法律条文附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 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复时间: | 2026-09-03 10:49:39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关于分户申请的诉求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属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1.关于分户申请办理情况:我局民警已于2026年8月25日电话联系您,就分户申请事项与您沟通说明。根据《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经审查,您目前不符合分户条件,公安机关依法不予办理。 2.关于调查核实情况:我局民警已前往您户籍所在地汨罗市屈子祠镇范家园村家中及周边开展实地走访核查。经查:您长期与丈夫、子女在浙江省义乌市工作、生活,并在义乌购置有房产,不常在汨罗家中居住;您配偶户口不在本村,双方在本地均无独立产权住房;您申请分户系因计划在村内建房。办理过程中,我局要求您提供在丈夫家庭所在地未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相关证明,您未予提供,公安机关无法核实您是否已享受相关权益;范家园村村委会亦未出具您长期在本村生产生活的相关证明。综合以上情况,您的分户申请不符合农村地区分户条件。 3.关于后续办理:如您能补充提供符合分户条件的证明材料,可重新向我局提出分户申请,我局将依法及时办理;如对办理结果有异议,也可向我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咨询反映。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汨罗市公安局 2026年8月26日 |